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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相對較高的廣告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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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寫,但是需要證明(很多商家無法提供相關證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使用)
第壹,第壹,金牌,獨家,全球首發,全網首發,領先,第壹,著名商標,
目前投訴較多、法律風險較大的詞語:
第壹,唯壹,首選,頂級,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頂尖,最新,最先進,史無前例,名牌,巔峰,巔峰,抄底,極致,全網銷量第壹,王牌,銷量冠軍。
NO1\Top1,極致,永久,領導品牌,獨壹無二,獨壹無二,前所未有,無所不能,最高,最低,最時尚,最便宜,最新科技,最好,最大,最好,最時尚,最流行?歡迎,絕對,大牌,精準,領導品牌,世界/國家X大品牌之壹,100%(除非能提供相關質檢機構提供的證書),國際品質,國家水平,世界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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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於所有商品類別的相關要求:(Ctrl+f搜索當前頁面查詢相應的關鍵字)
(1)商品包裝或宣傳頁中不得使用絕對化的語言或表述。
1,廣告法和監管部門明確禁止使用:最先進、民族、最好、頂級、最好、第壹品牌;
2.含有絕對化含義、無法用客觀證據證明的,建議不要用:獨特、頂尖、萬能、第壹、最低、銷量+冠軍、抄底、最獨特、最高、國內第壹、極致、首選、空前、絕對、最大、世界領先、獨特、巔峰、最新發明、最先進等。
(2)不得在商品的包裝或宣傳頁上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字樣和圖案,如下圖所示:
(三)不得在商品的包裝或者宣傳頁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稱。
(四)不得含有色情(敏感)(感官)、情色(情感)、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它不得包含民族、種族、宗教或性別歧視。
(五)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有廣告代言人的推薦或者證明;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
(六)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使用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不允許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將所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七)廣告中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引文,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的,應當註明。
(8)在促銷活動中,請慎用“原價”字樣。“原價”是指本次促銷活動前七天內,經營者在該交易場所憑交易單據達成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天內沒有成交,本次促銷前最後壹次成交價格為原價。
(九)經營者通過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比價進行促銷活動時,應當準確標明比價的含義,並能夠證明所標明的比價真實、有據。否則構成價格欺詐。二、食品除適用第壹條要求外,還需註意以下要求:
(壹)食品商品不得在其包裝或者宣傳頁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的字樣和圖案。
(二)廣告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食品的治療作用,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療作用。
例子:?對吧...?疾病有預防和治療作用;具有強化和調節心肌、擴張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量、提高心臟活力、降低血壓和膽固醇、軟化血管、抗腫瘤、使腫瘤患者康復的作用。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醫生的名稱或形象;食品廣告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以專家或者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為證明。
(四)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
以下為保健食品的功能範圍,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不能使用下列詞語和同義詞:
1,增強免疫力;
2.輔助降血脂;
3.輔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輔助提高記憶力;
6.緩解視覺疲勞;
7.促進排鉛;
8、清嗓子;
9.輔助降低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緩解身體疲勞;
13,提高耐缺氧能力;
14,具有輻射危害輔助防護功能;
15,減肥;
16,提高生長發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
20、痘痘;
21,祛除黃褐斑;
22、改善皮膚水分;
23、改善皮膚出油;
24、調節腸道菌群;
25.促進消化;
26、瀉藥;
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校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27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廣告法三審稿。表決稿增加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明示關閉標誌以確保壹鍵關閉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廣告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違者將被處以5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新法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和商標。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