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9年修訂藥品管理法時,主要按照藥品功效,重新調整假劣藥範圍,不再保留按假劣藥論處的概念。將原來的假藥、劣藥和按假藥、劣藥論所列15種情形,分三種情況處理:壹是列為假藥,***四種;二是列為劣藥,***七種;三是將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單獨規定,相應規定法律責任。本條將按假藥論處中“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等嚴重違反藥品監管秩序的行為納入規制範圍。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或者意圖獲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為,欺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損害藥品監管秩序,影響其他申請單位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