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領取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復印件)和資料:
(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開發建設投入資金占建設總投資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項目施工合同及施工進度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平面圖。
第九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廣告和宣傳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準文號。
第十條 預售商品房,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委托代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交付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開發企業與承購人有特別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