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人資格;
2.營業執照應當有供貨和經營範圍;
3.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4.國家或公司要求的資質;
5、商業信譽良好,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6、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三年內無質量檢驗不合格;
7.具備合同履行和售後服務能力;
8.在總量控制下,新進入的供應商先淘汰後進入。
9.其他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情形。
壹、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直接關系到公眾的利益,需要賦予特定的權利。
3、提供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公共服務,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和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能進行合格鑒定。
二。行政許可事項:
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直接關系到公眾的利益,需要賦予特定的權利。
3、提供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公共服務,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和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能進行合格鑒定。
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6、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