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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捷克斯洛伐克的事情

捷克概況

2005-09-26 17:56 文章來源:

文章類型:摘編 內容分類:

捷克基本國情介紹

國名 捷克***和國(Czech Republic )

面積 78,864平方公裏

人口 1023萬人

首都 布拉格(Prague)

貨幣 捷克克朗(CK),1 克朗=100哈萊士

1美元=23.94克朗(2005年4-6月匯率)

簡史捷克為斯拉夫民族。 從17世紀初起捷克民族受哈布斯堡王朝統治達300年之久。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奧匈帝國崩潰,捷才於1918年獲獨立,建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和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捷克被納粹德國占領,後被蘇聯紅軍解放,1960年捷通過新憲法,國名改為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和國。1969年實行聯邦制,由享有平等地位的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個民族***和國組成。1990年大選後,改國名為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和國。1993年1月1日,原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和國解體,捷克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

捷克現任總統是瓦茨拉夫.克勞斯。

自然資源捷森林資源豐富,覆蓋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約1/3,主要樹種有雲松、冷杉、橡木和櫸木等。主要礦藏有煤、鈾、陶土、玻璃砂等,其中硬煤蘊藏量為65億噸,居歐洲第五位。

經濟情況捷克斯洛伐克於1991年開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經濟壹度嚴重衰退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市場經濟框架基本建成。1993年1月1日,捷克成為獨立的***和國。自1994年起捷克經濟開始逐步好轉,當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4%。1995年和1996年,經濟轉軌進壹步深化,私有化已基本完成。經濟立法不斷健全和完善,國民經濟各個部門都開始了不同程度的復蘇。

1995年國內生產總值同比增長4.8%。1996年按1994年不變價格計算為13,860億克朗(約合513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8%,人均國內生產總值5,051美元。1996年與上年同期相比,工業生產總值增長了6.8%,捷外匯儲備增加,至1996年底達161億美元。1998年以前,捷失業率和通脹率保持較低水平,1996年失業率為3.5%,通脹率為8.8%。 1999年GDP同比增長1.2%,失業率增長到9,37%,通脹率減少到2,1%。 2001年捷經濟增長率為2.6%。2002年外匯儲備為244.75億美元;外債為262.81億美元;GDP同比增長1.5%,達698.68億美元,人均GDP為6788.6美元;失業率為9.8%,通貨膨脹率為1.8%。 2003年外匯儲備為267.95億美元;外債為348.61億美元;GDP同比增長3.1%,達769.06億美元,人均GDP為7538美元;失業率為10.3%,通貨膨脹率為0.1%。

2004年經濟增長4.4%,GDP1070億美元,外債總額453億美元,平均工資約合659美元。捷外匯儲備為248億美元,失業率為9.5%,通貨膨脹率達到2.8%。

1994年至2003年捷外債發展變化表(單位:億美元)

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金額 106.94 165.49 208.45 213.52 240.47 226.13 213.72 223.74 262.81 348.61

從1995年10月1日起,捷克克朗實現經常項目下自由兌換。

1、工業。捷克工業產業結構是按大中型企業(100人以上的企業)的產值統計的。下面是各行業占整個工業中的比重:

能源性原料開采占整個工業的6.2%,其他礦物原料開采占0.3%,電、天然氣和水的制造及輸送占7.5%,加工工業占86%。鋼鐵和鋼鐵產品加工占19.04%,食品加工占17.58%,車輛制造占10.14%,機械和設備占8.78%,化學和制藥占6.77%,煤炭、原油加工占6.14%,電器和光學儀器占5.85%,紡織品和服裝工業占5.63%,造紙、印刷和出版業占5.40%,玻璃、陶瓷和建築材料占5.32%,橡膠和塑料工業占2.89%,木材加工工業占1.73%,皮革加工占1.50%和其他未分類的加工工業產品占3.24%。捷克機械制造工業在世界上具有壹定的競爭力,據歐盟有關機構的研究,捷克機械制造工業的競爭力在歐洲排在前5位,在世界排在前15位。在各工業部門中,紡織業、航空、汽車、環保和食品加工工業更為突出。

2、旅遊。捷克有著非常豐富的旅遊資源,有“中歐花園”之稱。 捷克是個多山的內陸國家,森林覆蓋面積占全國面積的1/3,湖泊、魚塘遍布全國各地。捷克的建築式樣風格獨特,幾乎囊括了歐洲各個歷史時期的建築風格,尤以哥特式建築最為著名,全國各地都有依山傍水修建的各個時代的城堡,大多保存完好。首都布拉格有"金色布拉格"和"百塔之城"的稱號。

2003年外國人入境旅遊者達9400多萬人次,旅遊業外匯收入為35.5億美元,旅遊業對國民生產總值的貢獻率為4.2%,對出口的貢獻率為7.3%。

3.基礎設施。 ①鐵路運輸:捷克的鐵路運輸能力很強,有鐵道線9,430公裏,其中7,402公裏為單線,1,933公裏為復線或多線,並有94公裏的窄軌鐵道。通行時速120公裏的鐵道線有620公裏,2,743公裏的鐵道線已經電氣化,占鐵道線路總長的29.1%,電氣化鐵道適用於時速160公裏的火車通行。②公路運輸:捷克的公路系統包括高速公路414公裏和其他道路的55.086公裏,其 中包括壹級公路6,159公裏,二級公路14,273公裏和三級公路34,35、公裏。 ③航空運輸:捷克的主要國際機場有布拉格盧津(RUZYNE)機場、布爾諾土拉尼(TURANY)機場、奧斯特拉發莫斯諾夫(MOSNOV)機場和卡羅維伐利(KARLOVYVARY)機場等。除此之外,捷克還有由不同機構運營的6個機場、58個用於國內公***運輸的機場、5個非公用機場和15個用於救援的直升機機場。

居民生活習慣捷克人受教育程度和音樂素養普遍較高,有"每個捷克人都是樂師"的民諺,在對外交往中,講究禮儀、穿著、身份對等;在公***場合講究秩序,保持安靜,尊重個人隱私;在飲食上屬歐洲風格,肉類產品消費量大,喜飲啤酒,人均啤酒消費量居世界第壹。

貿易政策

1.捷克實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外貿的國有壟斷, 放開外貿經營權, 取消進出口商品限制。根據捷克《貿易法典》只要在法院和工商局註冊的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

2.商品和服務的進出口亦自由化,進口關稅較低, 對歐盟和與捷簽署貿易協定國家提供最惠國待遇。對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提供普惠制待遇,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零關稅進口待遇,出口不征稅。

只有對極少數產品(如武器,藥品和麻醉藥品等)實行非關稅的進口限制,即許可證制度。對國家承擔國際義務限制出口的商品(如紡織品,鋼材等)要求出口許可證。

3.捷克積極支持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化進程,並與歐盟簽署了聯系國協定,與波、匈、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簽署了中歐自由貿易協定(CEFTA),在這些協定中,對成員國彼此間商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都有更具體的規定。

4.捷克政府為了扭轉過去過度依賴原經互會國家、特別是原蘇聯的狀況, 積極與世界各地區發展經貿關系。捷貿易政策的中心是"面向世界,開展多樣化貿易,重點在歐洲"。自經濟轉軌開始以來,捷克逐漸完成了貿易的地區結構的轉變,即從東方市場轉向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目前,對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歐盟國家的貿易已在捷克對外貿易總額中占有極大份額,2003年向歐盟出口占捷克當年出口總額的69.8%,從歐盟國家進口則占到捷克當年進口總額的59%。

此外,經過多年的談判和努力,捷克等十國已於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在對外經貿政策方面,將執行歐盟的***同貿易政策,並成為歐盟統壹市場的壹部分。

對外經貿關系1995年捷對外貿易額為370億美元。 1998年以來捷外貿繼續發展,進出口商品結構有所改善,但逆差額進壹步加大。1998年的外貿總額為17792.47億克朗(約合508.4億美元)。1999年的外貿總額為19275.94億克朗(約合550.7億美元),同比增長8.3%,其中出口額為9288.65億克朗(約合265.4億美元),同比增長9.2%;進口額為9987.29億克朗(約合285.4億美元),同比增長9.3%。 2000年,捷克外貿總額為23630億克朗(約合611億美元),同比增長10.9%,其中出口額為11211億克朗(約合290億美元),同比增長9%;進口額為12419億克朗(約合321億美元),同比增長12%。2001年,捷克外貿總額為26537億克朗(約合698億美元),同比增長14%;其中出口額為12681億克朗(約合334億美元),同比增長15%;進口額為13856億克朗(約合365億美元),同比增長13.7%。2002年,捷克外貿總額為25805億克朗(約合791.59億美元),同比增長13.4%;其中出口額為12548億克朗(約合384.02億美元),同比增長15%;進口額為13257億克朗(約合407.57億美元),同比增長11.7%。2003年,捷克外貿總額為28117億克朗(約合999.96億美元),同比增長26.3%;其中出口額為13709億克朗(約合487.4億美元),同比增長27%;進口額為14407億克朗(約合512.56億美元),同比增長25.7%。

在捷對外貿易中,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占重要地位。2003年從出口來看,捷向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出口額為369億美元,占捷出口總額的75.7%,其中對歐盟的出口占捷總出口額的69.8%;捷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額為14.2億美元,占捷出口總額的2.8%。對包括獨聯體在內的歐洲經濟轉型國家的出口額為90.2億美元,占捷出口總額的18.5%;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經濟轉型和國有經濟國家的出口額為2.77億美元,占捷出口總額的0.6%;從進口方面來看,來自經濟發達國家的進口額為351.5億美元,占捷進口總額的68.5%,其中來自歐盟國家的進口額為303.8億美元,占捷進口總額的59%;來自發展中國家的進口額為30.4億美元,占捷進口總額的7.3%;來自包括獨聯體在內的歐洲經濟轉型國家的進口額為64.9億美元,占捷進口總額的12.7%;來自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經濟轉型和國有經濟國家的進口額為27.4億美元,占捷進口總額的5.3%。

2004年,捷克外貿進出口總額為1345億美元,同比增長33.2%,其中出口668億美元,同比增長23.8%,進口677億美元,同比增長19.2%。在捷對外貿易中,捷與發達國家的貿易仍占主要地位。2004年1-12月,從出口來看,捷向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出口占捷出口總額的91.6%,其中對歐盟25國的出口占85.9%;歐盟15國的出口占68.1%,捷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占捷出口總額的3%。對包括獨聯體在內的歐洲經濟轉型國家的出口占捷出口總額的4.7%;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經濟轉型和國有經濟國家的出口占捷出口總額的2.3%;從進口方面來看,來自經濟發達國家的進口占捷進口總額的81.8%,其中來自歐盟25國家的進口占捷進口總額的71.8%;來自歐盟15國的進口占 58.7%;來自發展中國家的進口占捷進口總額的6.3%;來自包括獨聯體在內的歐洲經濟轉型國家的進口占捷進口總額的6.4%;來自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經濟轉型和國有經濟國家的進口占捷進口總額的4.9%。

2004年捷克前十大的貿易夥伴依次為:德國、斯洛伐克、波蘭、奧地利、意大利、法國、英國、荷蘭、中國、俄羅斯。

捷進口商品主要為:石油和天然氣、計算機、機械和交通設備、醫藥產品和器械、電話機、計算機和輔助設備、通訊設備、鐵礦石、家用電器等。

出口商品主要有:機械和運輸設備、鋼材、玻璃制品、木材、輪胎、家具等。

1992年12月,捷克、波蘭、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在波蘭的克拉科夫簽署了中歐自由貿易協定(CEFTA),1996年1月和1997年7月分別吸收斯洛文尼亞和羅馬尼亞為成員國。該協定旨在通過逐步降低關稅稅率。消除非關稅壁壘,以促進締約國之間的貿易自由化,最終在締約國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

1991年12月16日,原捷聯邦與歐盟簽署了聯系國協定和有關貿易問題的臨時協定,該協定於1992年3月1日生效。

自1992年3月1日聯系國協定生效起,歐盟對捷克70%的向歐盟出口的商品取消關稅和配額,其余的30%在5~6年中放開,捷克對歐盟20%~25%的出口商品放開,其余的在5~9年中完成。

經濟貿易管理體制捷克工業和貿易部負責捷克的對外貿易和工業,該部下設5個分部:條法、預算和管理分部,經濟政策和企業經營分部,工業和建築分部,能源、電力和冶金分部,對外經濟關系和歐洲壹體化分部, 每個分部由壹位副部長負責。 5個分部下設35個司。

另外,工貿部下設捷克投資局(負責吸引外資)和捷克貿易局(負責促進出口)等事業單位。

進出口商品檢驗

1.出口。 不涉及出口配額或許可證的商品,可自由出口,無需經任何商檢,只有當國外進口商要求捷克出口商出具有關產品商檢證明時,則需辦理出口商檢手續。捷克負責出口檢驗並出具商檢證明的主要機構是因斯佩克塔(INSPEKTA)股份有限公司。

因斯佩克塔公司主要負責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技術參數等方面的檢驗和對產品進行化學分析,出具技術報告等。在檢驗中主要使用ISO9000質量標準體系。

2.進口。 捷克對商品的進口有嚴格的檢驗制度,有很多商品需事先經國家標準計量局的國家檢驗所對其樣品進行定級、審核並出具商檢合格證方可進入捷克市場。

需經檢驗所檢驗的商品大類有:

鋼材、化工產品、五金、電工、閥門管件、家電、醫療設備、各種機械產品、電力設備、建築材料、勞保產品、辦公設備、玩具、糧油食品、土畜產品、煙草和藥品等。

主要的商品檢驗所有:

電工產品檢驗所、機械產品檢驗所、農業和食品檢驗所、建築技術檢驗所、國家農業、食品和森林機械檢驗所、國家藥品檢驗所、化纖檢驗所、機動車輛檢驗所、音像錄制檢驗所、紡織品檢驗所等。

3.捷克貿易檢驗局。 該局是國家機構,從屬捷克工貿部,主要職能是在國內市場上對產品和服務及其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貿易檢驗局對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或服務采取罰款甚至取締等懲罰措施。

產地證規定在捷克進行加工貿易,在捷克境內加工產品附加值需達到60%以上才可視為捷克產品,取得捷克的原產地證明,即"歐1格式"(EUR1)。

重要博覽會和展覽會捷克最大的展覽會機構是布爾諾博覽會和展覽會股份公司,該公司每年在布爾諾展覽中心舉辦數十次國際性的博覽會和展覽會。其中有影響和規模的是:國際機械博覽會、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國際食品博覽會、國際金融博覽會、國際汽車展覽會等等。我國曾多次參加機械和消費品博覽會。此外,布拉格展覽公司也是捷克比較著名的展覽會機構。

有關機構的聯系地址是:

1、布爾諾展覽公司Bvv,a.s.(Brno Trade Fairs and Exhibition Co.,Ltd.)

V?stavi?tě 1,64700 Brno, Czech Republic

Tel: 00420 541 151 111

Fax:00420 541 153 070

電子郵件: info@bvv.cz

網址: www.bvv.cz

2、布拉格展覽公司(INCHEBA PRAHA spol. s r. o.)

Areál V?stavi?tě Praha, P. O. BOX 555

170 90 V?stavi?tě Praha 7 - Hole?ovice

Tel: 00420 220 103 111

網址:http://www.incheba.cz/

投資環境捷政府非常重視吸引外資。1998年4月,捷克政府頒布了實施投資優惠政策。按照捷與歐盟談判規定,入盟後,捷於1998年開始執行並不斷完善的投資優惠政策仍可以保留。

捷政府簡化企業註冊的審批程序,根據和其它國家簽訂的投資保護協定,保證企業利潤和資本的自由匯出,克朗的自由兌換保證了企業的外匯平衡,投資環境進壹步改善,立法逐步健全。由於近幾年捷經濟發展狀況較好和捷政府出臺壹系列吸引外資措施,捷吸引外資額連續幾年位於中東歐國家之首。

捷克政府為了更好地引進和管理外資,在工貿部內設置了由部長直接領導的捷克投資局。中央和地方政府除給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國民待遇"外,還在稅收、土地、員工培訓等方面給予優惠和資助。

據捷克統計局資料,1993年-2004年捷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409.87億歐元,前十大投資國分別為:德國(30%),荷蘭(15%),奧地利(10%),法國(9%),美國(7%),瑞士(6%),比利時(4%),英國(4%),日本(4%)和瑞典(1%);制造業主要投資產業為:機械設備業(59.52億歐元),基礎金屬及金屬產品(20.7億歐元),精練油及化工業(20.51億歐元),食品和煙草(16.31億歐元)。非制造業主要投資產業為:金融業(80.48億歐元),貿易、酒店和餐飲業(54.6億美元),運輸、儲存和通訊業(50.03億美元)和房地產以及商業活動產業(32.84億美元)。

1.捷克的投資風險等級。 2002年,國際知名的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按捷克本國貨幣將捷克的長期信用等級評為A+級,短期信用等級A1級。

2.投資保護。捷克和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30多個國家簽署了投資保護協定,這些協定保證了外國在捷的投資不受到損害。並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3.外匯管理政策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匯法(1995年219號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匯法開始生效。

外匯法取消了壹些在商品支付、貨物支付和轉賬方面的限制。外匯交易涉及轉賬和支付,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捷國內外匯交易已經放開,捷貨幣在國內自由兌換。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將外匯自由匯入或匯出捷克,並用克朗自由兌換外匯,國外投資者可在捷境內自由投資,可以在克朗帳戶或外匯帳戶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對外匯法進行了修訂,除對國外自然人投資捷不動產有壹定的限制外,新的外匯法取消了與資本流動和外匯交易有關的監管。

在捷境內,只有取得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才可以從事外匯交易,外匯交易法保障其資本及利潤匯出的安全性,並對外匯匯出和開立外匯賬戶無任何限制。

從事外匯交易、外幣兌換或其他金融服務都必須要獲得相應的許可證。在外匯管理方面,財政部和中央銀行作為國家機構,負責外匯管理,其中財政部管理國家機構、國家基金等,中央銀行管理國內其他自然人和外國人。外匯交易許可證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央行在發放時壹般主要審查申請人從事外匯交易的技術、人員和資金條件、相關管理人員和交易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無犯罪情況、公司所有者的無犯罪情況等。許可證規定了經營範圍、條件和持證人的有關責任等,不能超出經營範圍,如買賣國外的有價證券等。同時中央銀行也規定了法人可以從事的外匯交易種類,以及法人從事外匯交易的最低資本金。外匯法也規定,所有從事外匯交易、兌換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在捷國內銀行開立存款保證金特殊賬戶,按照資本金的壹定比例存入保證金。

目前,捷對於國外資本在捷境內自由流動的限制僅涉及壹些特殊的領域,如民用航空和國有土地的私有化等方面,除此以外,合法的外資進入捷克和投資利潤的匯出都沒有限制,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投資保障法規的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隨身攜帶總值超過9804美元的本外幣現金、旅行支票以及能兌換成現金的其他金融支票出入捷海關時,需向海關申報或出示有關證明。

貸款:外資企業可以向捷克銀行或在捷克開立的外資銀行的分行申請貸款。

捷已於2004年5月加入歐盟,現捷政府預計捷將在2010年正式加入歐元區。

外商投資企業應交納的稅收在稅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對稅收進行了改革,實行增值稅,統壹所得稅,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企業在稅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對企業來說主要有以下稅種:

1.增值稅。捷克稅法規定,凡壹年內營業額超過100萬克郎,企業須向稅務部門註冊為增值稅納稅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後,增值稅稅率調整為5%和19%兩檔。其中只有少數商品和服務項目納入5%的增值稅範圍,如農產品、食品、藥品、書刊、報紙、取暖等。壹些商品和服務項目增值稅為19%,如餐館、賓館、旅遊、貿易、中介服務、車輛和工具的維修和保養、電力、固體燃料、天然氣、電信和理發行業等項目。捷克對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稅。

2.消費稅。征收對象有5類,如碳氫燃料、碳氫潤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煙草制品等,消費稅適用於捷克或進口的特別指明的商品,其納稅人在捷克生產或進口這些產品的法人或個人。消費稅在單壹環節征收,主要集中生產環節,壹般為從量征收。最近幾年,幾乎所有消費稅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稅率。

3.企業所得稅。目前,捷克的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26%,2006年將進壹步降至24%。企業經營所得及資產轉移所得都應納稅。

4.個人所得稅。分居民和非居民兩類。居民納稅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個人或在壹個日歷年內在捷克境內居留時間超過183天的個人,需交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在捷克境內取得的收入納稅,按年收入的不同稅率從15%~32%不等。

5.社會和醫療健康保險。雇員的社會和健康保險費為其工資的12.5%,雇主必須額外向捷克社會和健康保險機構交納所有雇員工資的35%。其中包括健康保險,雇主支付9%,雇員支付4.5%;養老保險,雇主支付21.5%,雇員支付6.5%;失業險,雇主支付1.2%,雇員支付0.4%;疾病和其他保險,雇主支付3.3%,雇員支付1.1%。

註冊公司的程序捷克法律允許外國人在捷依法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並與本國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外國人可以建立獨資、合資企業,也可加入現有的捷克企業。對於外國投資沒有上限規定。

捷克商業法典規定在捷從事貿易經營等活動,可以采取幾種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捷文縮寫為s.r.o,下同)、股份公司(a.s)、合營公司(v.o.s)、兩合公司(k.s)、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要求最低註冊資本為20萬克朗,股份公司為200萬克朗。

在捷申辦合資企業或公司的外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在捷克設立公司的法人、負責人或董事會成員必須取得在捷長期居留許可;2、年滿18周歲;3、無犯罪證明;4、法人或代表需被證明具有壹定的捷語水平。

然後按下列步驟進行:

1.選址和確立公司名稱。選定辦公地址、確立公司名稱和公司類型。

2.準備文件。用捷克文起草申辦公司所需的各種文件, 如:申請書、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地點、法人或法人代表、註冊資本、資信證明、經營範圍、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3.文件及護照公證。上述文件經公司所有發起人簽字後,送交辦公地點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同時還要將護照進行公證。

4.開設銀行帳戶,存入註冊資本。在開立銀行帳戶時,需向銀行出示全套設立公司的申辦文件,存入註冊資本金。銀行在收到存款後,出具有關資金到帳的證明。

5.工商登記註冊。將上述所有文件送交辦公所在地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

6.法院商業登記。根據現行捷克商業法典規定,所有捷克境內企業都須辦理商業登記。商業登記簿為壹份公開名冊,由地方商事法院保管。企業須向地方商事法院提出申請,將公司列入公開名冊中,該申請書須經所有合夥人簽名並公證,並隨同有關文件(詳見附後“所需文件清單”)壹起遞交地方商事法院。商事法院將在壹定時間內出具壹份商業登記文件給申請公司。

所需文件清單如下:

(1)工商營業執照;

(2)申請成立公司文件;

(3)註冊資本的銀行收訖證明;

(4)辦公場所的房租合約;

(5)地方主管機構對該公司所在地的核準文件;

(6)外國籍企業負責人(法人、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在捷居留許可;

(7)其它地方商事法院要求的文件。

7.啟動銀行帳號。向開戶行提供有關法院商業登記文件,公司授權人啟動帳戶, 並向銀行提供簽字模式。

8.辦理稅務登記。自公司註冊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登記。

申辦赴捷簽證自2001年6月1日起,中國所有類型護照均需辦理簽證。辦理地點如下:

捷克駐中國大使館領事部:

北京市建國內外日壇路

Tel:0086 10 6532 6902 Fax:0086 10 6532 5653

捷克駐上海總領事館:

上海市淮海中路1375號啟華大廈

Tel:0086 21 6471 2420

辦理赴捷簽證需提供以下文件:

1.簽證申請書(在辦理地點領取);

2. 本人有效護照附二寸彩照兩張;

3.邀請信,捷克外事警察局頒發的標準邀請信;

4.護照、綠卡或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5. 如邀請人是在捷開辦公司的外籍公民,則需要:公司註冊文件,護照和綠卡的復印件,並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如邀請人是捷克公民,則需提供公司的註冊文件(即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的復印件,並經公證處公證;

6.經過確認的往返國際旅票(即OK票)。

從申請到領取90天以內短期簽證的法定時間為30天,90天以上簽證為60天。

在捷辦理投資居留證(即綠卡)向捷有關外事警察局申請辦理長期居留證,需提供以下文件:

1.長期居留申請表;

2. 本人有效護照及二寸彩照三張;

3.申請成立公司的文件;

4.法院的"貿易索引抄件"(或稱法院商業登記文件);

5.在捷住所文件;

6.無犯罪證明及出生證復印件;

7.資金證明(包括生活證明);

以上文件需經公證處公證。

駐捷克使館經商參處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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