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加盟商是指專門銷售特定商品的商店,這些商品的關聯性很強,或者是同壹品牌的商品,或者是壹系列專門的商品。加盟店壹般都很註重店面裝修,給人壹種品質感和統壹形象,比如賣傳統特色的商品。同時,加盟店比其他店提供更多的服務,比如消費者咨詢和建議。隨著越來越流行的創業潮流,加盟加盟連鎖店的人越來越多,關於加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這些糾紛都是因為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前,加盟總部沒有向加盟商詳細說明合同內容,加盟商往往沒有深入了解就簽了合同。在雙方的模糊處理下,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事實上,在簽署特許經營合同之前,特許經營者應該徹底了解合同的內容,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要以為加盟合同都是總部系統的模板,不能修改。事實上,合同應該通過雙方同意來簽訂。也就是說,加盟商不僅要睜大眼睛看清內容,還要有要求修改內容的權利。總部供應的價格問題。在壹般的加盟合同中,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從總部進貨,不得私自進貨。這往往是總部和加盟店最有爭議的部分。因為加盟商往往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高,就自行從國外采購了。但基於連鎖體系質量的壹致性,總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統壹向總部采購,於是產生了糾紛。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加盟商事先要求總部供應的價格不能高於市場,或者高於市場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後雙方在價格上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必須及時受理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