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手術也按工傷處理。如果離職,離職前需要和公司協商。壹次性賠付多少來終結這個工傷案件,需要雙方與社保局達成書面協議。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舊傷經常性費用,包括解除勞動關系後所有舊傷經常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為了獲得賠償,終止勞動關系,去拿錢是不可取的。他們應該等待第二次手術後再終止勞動關系。
申請工傷賠償的時間:
當職工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時,作為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這是保護受傷職工合法權益的前提。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工傷申報手續。如果超過了效果,就很難識別了。
關於申請工傷認定的限制,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工會也可以申請確認。上述鑒定主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是否繳納工傷賠償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企業生產經營相關費用可在稅前扣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違約金(含銀行罰息)、罰款和企業依據經濟合同支付的訴訟費可在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都有詳細的規定,地方政府對工傷保險的補償標準也有明確。但是,上述規定和相關所得稅法律法規並未明確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和工傷賠償能否稅前扣除,各地稅務機關在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處理。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因工傷、傷殘、死亡支付給職工及其家屬的工資、各種補貼、補助金,允許按照《大連市城鎮企業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稅前扣除。但壹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工傷賠償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