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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房管基建、車輛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承擔安全保衛、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效能、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人員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編制本系統培訓教育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交流項目和涉外業務。

綜合規劃股(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和數據發布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項目管理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和法規規章建設。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法規監督;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以及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預算;組織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擬訂社會保險和就業專項資金調劑使用和分配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勞動保險基金計劃。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稽核基金的專戶;承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資格檢查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就業促進股(掛市再就業辦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和引導就業服務管理工作。

(四)擬訂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就業派遣工作;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外國人(不含專家)來華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資企業設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初審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和市再就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股(掛市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總體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規範和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擬訂人才政策,實施人才開發、引進和管理;負責全市特需等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全市特需等人才引進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特殊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綜合調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來高州定居(回國)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選派留學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的安置、工作調整及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負責全市重點專業技術人才出入境管理和境外機構在我市招聘重點專業技術人才工作;指導、協調人力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間人力資源合作項目的實施;組織管理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和成果鑒定、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外國專家申請的確認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人力資源臺賬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調解仲裁管理股(掛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協調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負責市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培訓教育股(掛市職教辦牌子)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制定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和相關規定並實施指導;落實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落實技工學校相關專項資金使用配套辦法;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市屬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推薦等工作;審批和管理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民辦學校。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專業技術隊伍的宏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執行並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審批初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條件審核和資格證書發放工作;貫徹執行農村鄉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協調工作。

人事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及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崗位聘用和備案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的有關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計劃審核、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招聘聘用制幹部有關工作。

勞動關系股

協調勞動關系;擬訂處理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審核企業勞動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負責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實施辦法,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制定工資指導線、工資價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審核高州市市屬、省屬和茂名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年薪收入。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定、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工資福利股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落實和完善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制度;審核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工資待遇和動員、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審批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升增資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統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聘用審批;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養老和失業保險股

擬訂城鎮養老保險改革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辦法;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退休規定;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及支付標準;負責職工退休審批;負責推進企業職工管理;負責退休人員管理。退休審批;負責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失業保險改革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政策;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費稽核規定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人員患病、生育、死亡待遇政策。

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股(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實施康復機構、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調查、認定和工傷醫療管理工作;實施工傷、職業病管理;實施工傷死亡待遇政策。負責工傷事故調查、認定和醫療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工傷和職業病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工傷、職業病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制定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制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指導市直、省直和茂名市駐高州單位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股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基金運行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勞動監察股(掛市勞動監察大隊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舉報、投訴,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組織調查有關勞動、人事和重大案件;調查處理信訪案件;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公務員管理股(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起草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材料和重要文稿;負責擬訂公務員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承辦市政府工作人員任免工作;負責公務員考核、獎懲、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回避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 同時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市軍轉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和聘任制工作;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負責管理權限內的幹部出國(境)政審工作。

公務員考試錄用股

協助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政策,為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置崗位。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調任、轉任、交流等事項;負責全市錄用公務員的審核報批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核銷事業編制6名。 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含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長兼任副局長),股長(主任)18名,副股長(副主任)10名。

後勤服務人員5名。

按照有關規定和精減實有人員的要求,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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