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申請回避:
壹、對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申請回避對辦案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申請回避:
(1)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3)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II.用自己的語言文字接受詢問的權利。
三、有權自行提供書面材料。
四、對於人民警察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五、有權檢查訊問情況。有權查閱詢問筆錄。
六、有權陳述和申辯。
七、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未開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八、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處理治安案件時,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投訴、舉報。
被調查人的義務:
壹.如實回答詢問的義務。
二、協助調查或檢查的義務。
三、履行處罰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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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案件,被調查當事人享有《中華人民***》和《國家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