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造價活動,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制定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計價規則,編制建設工程消耗量指標,為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依據。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收集、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和工程造價平均指數、價格走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計價參考。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必須依法采用我省現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謀取非法利益。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主要包括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工期定額、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統壹基價表和估價表)、費用定額、施工機械費用定額及補充定額、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立項依據,並參考建設期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動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 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應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估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設計概算作為投資和造價控制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準的設計概算範圍內,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人員,依據審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編制。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計價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固定價格計價方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但在同壹工程項目中,兩種計價方法不得混用。
第十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款與中標價應當壹致。合同約定合同價款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不得在合同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其他協議。
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的工程造價進行約定:(壹)工程合同價款;(二)預付款的數額、進度款的數額、支付的期限和方式;(三)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的錯項、漏項、計算誤差以及工程價款的調整、索賠的期限和相應的價款支付要求。(d) 工程質量保修(質保)金的數額、扣繳辦法和返還期限; (e)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順延的獎懲辦法; (f) 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時工程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g) 竣工結算和結算後工程價款的支付及違約責任; (h) 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及工程價款的支付; (i) 工程價款的支付及違約責任;及 (j) 工程價款的支付。(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及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與合同履行、價款支付有關的安全事項及發生的工程計價爭議;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事項。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商務標及中標價的電子數據等資料。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簽訂的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應及時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當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發生調整時,發包人應在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後按合同約定將調整金額作為合同價款的補充。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未確認或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承包人同意調整;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或通知發包人的,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及調整金額,並將調整情況書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約定的調整所涉及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當是發包人代表、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共同簽署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結算應以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後,除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外,承包人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後,可以直接進行條件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視為認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查,應當客觀公正,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初步審查意見應以書面形式送達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後 15 日內反饋同意或修改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認可。
第十八條 工程結算審查完成後,發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結算款,不得拖延支付。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價款後,應優先支付勞務人員工資。
第十九條 在工程竣工結算活動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確認後10日內,由發包人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審查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壹)施工許可證;(二)工程結算文件;(三)造價工程師及造價證書;(四)工程價款支付憑證;(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壹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日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備案並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壹)施工合同中造價條款的履行情況;(二)是否按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結算的編制和審查;(三)編制和審查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四)審查各項規費的繳納情況。
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對竣工結算文件予以備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竣工結算文件。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並簽字後,即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招標人必須依法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簽字備案後,即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並遵守有關執業準則和規範,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咨詢服務活動,及時、準確地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相關報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成果的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對其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本省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使用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本辦法規定計價依據的計算機軟件編制。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用於本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國家和本省現行計價依據進行計價活動的,由工程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工程結算的,由有關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審錯誤,致使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業資格或者執業資格。
第三十壹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造價工程師或者未經註冊的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所簽署或者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造價進行監督管理。其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