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 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1) 遺囑 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誌,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壹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3)遺囑人親筆簽名。(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範(試行)第二十七條醫囑錄入的壹般功能,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醫囑(含門(急)診各類處方和醫囑),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壹)必需的功能:1.醫囑錄入功能應當支持臨床所有類型醫囑及其內容的錄入,醫囑內容至少應當包括長期醫囑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臨時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2.在所有醫囑錄入和處理界面的明顯部位顯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應當至少包括患者唯壹標識號碼、姓名、性別、年齡等。3.提供醫師級別與處方權相匹配的提示功能。4.提供醫囑模板輔助錄入功能和成組醫囑錄入功能,醫師可以根據患者病情選擇、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醫囑,同時提供使用自由文本錄入醫囑的功能。5.提供醫囑補錄入功能,因搶救危急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應當在搶救結束後即刻據實補記錄入,並給予特殊標識。6.自動記錄醫囑錄入時間和錄入醫師信息的功能。7.提供醫囑雙簽名功能,當由實習醫師、 試用期 醫務人員和通過認定的進修醫務人員按照上級醫師要求下達醫囑時,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審閱、修改、確認後生效,並保留書寫者與審閱者的雙簽名。8.提供醫囑內容完整性和基本合理性校驗功能。9.提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等字典及分類檢索、編碼檢索、關鍵字檢索等功能,供用戶錄入醫囑使用。10.提供顯示患者既往患病診療醫囑的功能。(二)推薦的功能:1.提供錄入、處理非本院藥物、診療項目的功能,以便給患者開具藥品外購處方,或開具外院診療申請單。2.提供對醫囑的 醫保 政策符合性進行自動檢查和提示的功能。3.提供顯示醫囑對應的收費項目價格,顯示患者預交金金額信息的功能。(三)可選的功能:1.提供固定時間區間長期醫囑的錄入功能。2.提供提前錄入在未來某時刻生效的醫囑的功能。3.提供單壹操作停止當前所有有效醫囑的功能,方便在患者術前或出院前停止所有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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