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類環境意識的增強,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發生了重大的分化和重組,國際領域也呈現出引人註目的新特點。GATT(現WTO)在關稅削減方面的接連勝利,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立,國際經濟壹體化運動的蓬勃發展,使得整個國際貿易呈現出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在這種趨勢下,國際貿易中的保護措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近年來,美、日、歐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采取了保護性措施——技術壁壘,這種措施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難以監控和預測。這給中國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了很大的障礙,也成為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
技術壁壘主要是指商品進口國制定的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商品標準和法規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評定所形成的貿易壁壘,即通過制定法律、法令、法規,建立技術標準、認證體系、檢驗體系等。,針對國外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就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具體情況而言,主要是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憑借自身的技術和經濟優勢,制定了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極大地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因此,研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實施的技術壁壘,無論是對我國的出口貿易還是企業的生產都具有重要意義。
壹、主要發達國家技術標準和法規的技術壁壘
(壹)技術標準和法規被發達國家廣泛用於設置技術壁壘。
通過分析研究發現,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是國際貿易中設置技術壁壘最廣泛的手段,主要是因為依靠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實施的技術壁壘容易達到名義上的合理性、巧妙的提法、形式上的合法性和隱蔽的手段,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標準法規多,出口國防不勝防。
為了阻礙外國產品的進口,保護國內市場,許多國家制定了許多嚴格的標準和規定,甚至通過法律明確規定進口商品必須符合進口國的標準。目前歐洲有超過654.38+萬個技術標準,德國約有654.38+0.5萬個工業標準。根據日本3月的調查結果654.38+0.994,有865.438+0.84個工業標準,397個農產品標準。美國是目前公認的法律體系和法規比較健全的國家,其技術標準和法規就不用多說了。
2.嚴格的技術標準使得發展中國家很難達到這些標準。
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和技術優勢,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標準,有些標準甚至是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的。比如西歐壹些國家規定面條中雞蛋含量要在13.5%以上,含鹽量不能超過1%,不允許著色。在歐洲的OKO-生態紡織品標準100中,要求服裝和紡織品中某些物質的含量高達PPb級,如苯乙烯要求不超過5PPb,乙烯環乙烷要求不超過2PPb,這無疑給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出口貿易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壹方面由於技術有限,很難控制PPB能級,另壹方面由於經濟和實驗條件有限,也不可能檢測出PPB能級。如果是發達國家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相當昂貴,成本增加,從而起到技術壁壘的作用。
3.經過精心的設計和研究,有些標準可以專門用來對壹些國家的產品形成技術壁壘。
比如法國為了阻止英國糖果的進口,禁止進口含有紅黴素的糖果,而英國糖果壹般都是用紅黴素染料制成的;法國禁止進口含葡萄糖的果汁,意在抵制美國貨,因為美國出口的果汁壹般都含有葡萄糖作為添加劑。再比如,前西德曾經頒布法律,禁止進口車門由前向後開的汽車。當時意大利生產的菲亞特500汽車就是這種形式,結果徹底失去了德國市場。
4.利用各國標準不壹致的優勢,靈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
比如法國規定純羊毛服裝只有羊毛含量達到85%以上才能算作純羊毛服裝,比利時規定羊毛含量必須達到97%,聯邦德國要求更高。羊毛含量達到99%才能成為純羊毛服裝,所以對於德國來說,出口時選擇對方的標準,阻止純羊毛服裝進口時選擇自己的標準,使得法國羊毛。
5.技術標準和法規不僅可以在條款上限制國外產品的銷售,而且在實施過程中也會對國外產品的銷售設置障礙。
比如,隨著英國和日本汽車技術標準的實施,英國方面規定,在日本銷售的汽車可以由英國送到日本進行檢查,如果發現不符合英國技術安全,可以在日本進行大修或更換,更加方便。但日本方面規定,在日本銷售的汽車,運到日本後必須由日本人進行檢查,如果不符合規定,英國必須雇傭日本員工進行檢查。這種做法費時費力,日本相關技術標準公布緩慢,客觀上阻礙了英國汽車進入日本市場。
此外,壹些國家還利用包裝和標簽標準法規增加進口商品的技術和成本負擔,設置技術壁壘。比如德國、法國禁止從本國進口不同尺寸的罐頭食品;美國和新西蘭禁止使用幹草、稻草、谷殼等。作為包裝或填充材料。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包裝材料只有在提供消毒證明後才允許使用;再比如有壹年,澳大利亞準備從中國南京的壹家化工廠進口白油,澳大利亞對產品質量很滿意。但是因為國內的包裝規格是900cm,和他們的包裝規格914cm不壹致,不方便流通周轉。這樣包裝規格就成了貿易壁壘,100噸白油出口未能成交。
總之,利用技術標準和法規設置技術壁壘的方式有很多種,形式也不壹樣,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
(2)日本技術標準和法規的技術壁壘
戰後,日本以貿易立國。通過發展貿易,成功地促進了經濟發展,保護了民族工業,這與日本帶有濃厚保護色彩的技術標準和法規是分不開的。
日本有很多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少數符合國際標準。當外國產品進入日本市場時,不僅要符合國際標準,還要符合日本標準。比如化妝品要符合日本化妝品成分標準(JSCL)、添加劑標準(JSFA)、藥理標準(JP)的要求。只要有壹項指標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質量不達標為由拒絕。
日本工業標準調查協會(JISC)是日本國際標準化的主管組織。日本的技術標準、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壹方面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另壹方面又阻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日本根據各種法律法規,如《食品衛生法》、《藥品法》、《絲綢法》、《消費品安全法》、《電器使用和材料控制法》以及檢驗檢疫要求和自動標準,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控制。食品衛生法要求氯乙烯樹脂容器和包裝必須經過特定的實驗過程,以確定鎘和鉛。應對多氯聯苯和有機汞化合物進行汙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對旱冰鞋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藥品法和化妝品法要求藥品和化妝品必須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包裝中禁止使用幹草和稻草;藥品和化妝品對許可證和標簽都有規定。日本很多商品的技術標準都是強制性的,通常要求在合同中體現出來。還要求附在信用證上,入境時要求日本官員進口貨物。
檢查是否符合各項技術標準。
進入日本市場的商品的規格選擇也很嚴格,可以稱之為約束外國商品進入日本市場的枷鎖。這些商品分為兩種規格:壹種是強制性規格。這主要是指商品在質量、形狀、大小和檢驗方法上必須符合其特定標準,否則不能在日本制造和銷售(如藥品、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電器和計算儀器等。);二是任意規範。這類商品主要是每年在日本市場消費者腦海中自然形成的產品。本規範分為三種:國家規範、團體規範和任意質量標誌。其中,JIS規格(工業產品)、JAC規格(農產品)、G標識、SG標識、ST標識都是日本消費者熟知的,隨意性大,但如果不能達到這些標準的要求,基本不可能進入日本市場。
日本食品對農藥殘留的要求非常嚴格。比如1989,中國出口日本的綠茶農藥殘留超標,被退貨。1993年,山東某外貿公司出口日本的10多噸凍雞被日方檢出二惡英(即克粉)殘留超標0.01PPm而被退運,而歐洲國家的凍雞則被退運。
(3)美國技術標準和法規的技術壁壘
美國壹方面表面上極力主張貿易自由化,另壹方面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技術標準和法規上帶有濃厚的保護主義色彩。例如,美國利用安全、衛生和檢疫以及各種包裝和標簽法規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檢查。除了要求進口商品符合ISO9000系列標準外,美國還對進口商品附加了許多規定。比如關於藥品,FDA(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對各種藥品的認證、包裝、標簽、檢驗、檢測方法等都壹壹做了規定,甚至非處方藥和器械上的警示語也做了具體規定。
美國對進口商品的要求專門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據了解,由於種種原因,平均每月被FDA扣留的各國進口商品高達3500批次。比如1989,FDA自動扣留了來自中國的蘑菇罐頭,因為在來自中國的蘑菇罐頭中發現了葡萄球菌腸毒素汙染。與FDA相關的法律有《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嬰兒藥品法》、《茶葉進口法》、《嬰兒食品法》等等。進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場抽檢,主要是在口岸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會被扣留,然後采取改進、退運或銷毀等方式處理。從1987開始,美國海關每年扣留的食品批次中,約有25%是因為標簽不符合美國《食品標簽法》的要求,約有8%的批次是因為使用了未經FDA批準的添加劑。
此外,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環境保護局、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商務部和能效標準局都頒布了自己的法律法規,包括《聯邦危險品法案》和《家用制冷法案》。電子產品的進口限制主要包括控制放射性的健康安全法,植物檢疫最重要的聯邦法律包括植物檢疫法、聯邦植物病蟲害法和動物福利法。
有些規定是專門為進口國或商品制定的,比如農產品的等級、大小、質量、成熟度等標準與進口國不同。比如,為了防止墨西哥土豆進口到美國,美國的土豆標準規定了成熟度大小等指標,使得墨西哥土豆很難銷往美國,因為如果銷往美國,壹定不能太熟,否則容易腐爛,很難達到成熟度的要求。壹段時間以來,美國對進口汽車的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標準,這是國外中小型汽車制造商難以突破的技術壁壘。
美國還通過推廣國內生產加工方式等標準設置技術壁壘。比如,美國為了保護國內汽車工業,在空氣凈化法和汙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所有進口汽車必須安裝防汙裝置,並制定了非常苛刻的技術標準,從而使尾氣排放能力超標的汽車被擋在美國市場之外。
最近,美國規定所有供應商必須在ISO9000註冊,否則他們不會購買他們的產品。
(3)歐洲技術標準和法規的技術壁壘。
歐洲是最早意識到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國家,這些成員國也設置了最嚴重的技術壁壘,尤其是在汽車、電機、機械和制藥行業。
歐洲國家由於經濟技術實力強,技術標準高,法規嚴格,尤其是對產品的環保標準要求,讓普通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望塵莫及。以歐盟進口的肉類為例,不僅要求檢測農藥殘留,還要求檢測國外汽車廠商的衛生條件。此外,歐盟理事會92-5EEC指令也對工作場所的溫度、肉制品的配方、容器和包裝等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歐洲不僅有統壹的技術標準和法規,各國也有自己嚴格的標準。對於進口商品,他們可以隨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壹般來說,想要進入歐洲市場的產品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中的至少壹個,即:①符合歐洲標準EN,並獲得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的CEN認證標誌;(2)涉及人身安全的產品必須獲得歐洲安全認證標誌CE;(3)進入歐洲市場的產品制造商必須獲得ISO 9000證書。同時,歐盟還明確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涉及歐盟指令的產品必須符合指令的要求,並通過壹定的認證,才允許在歐洲統壹市場流通。
在技術標準和法規方面,德國目前應用的工業標準約有1.5萬個。雖然這些標準並不都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進口商品都要符合這些標準,但是很多德國的客戶都喜歡符合這些標準的商品,所以進口產品是否符合德國的工業標準實際上也成為了推廣產品的壹個重要因素。除了工業標準,德國法律還規定壹些進口產品必須符合特殊的安全規定或其他強制性技術要求。例如,電器必須符合VDE安全標準;以氣體燃料為動力的設備必須符合DVGW標準,機器、工具、家用電器、運動器材、玩具等也是如此。必須符合德國目前認可的相關安全機械工程法規。英國法律規定,所有在英國銷售的電器用三線電線必須有綠色或黃色地線、棕色火線和藍色死線;所有在英國出售的電熱毯都必須符合英國技術標準3456的安全要求。標簽上要註明這個毯子是不是人躺在床上就可以用,而且必須註明是毯子還是床墊。化妝品方面,英國禁止使用類固醇結構的抗雄激素;限制染發劑中醋酸鉛的含量。法國政府規定,在法國進口或銷售的所有汽車或部分型號的汽車設備必須符合1969修訂的法國公路法,所有進口彩電必須符合法國政府頒布的電視機強制性標準NFC92-250,所有進口玩具必須符合政府頒布的NFS 51-202和NFS 51-203法令的強制性安全標準。奧地利法律明確規定,必須受強制性技術法規約束的產品包括電子技術設備、工廠機械、采礦和石油生產設備、運輸設備、藥品、化肥、農藥、種子、民用武器、稱重和測量儀器等。這些產品在進口、銷售或使用前必須經過當局的檢驗和批準,檢驗樣品必須免費提供給有關實驗室。
歐洲各國對衛生和安全技術的要求不同,對質量的要求普遍較高,尤其是對不同形態紡織品的阻燃性要求更高。建築中使用的紡織材料必須符合歐洲建築產品的說明和防火測試;目前歐洲還沒有統壹的家用紡織品安全規則。意大利制定了酒店家具罩、床墊和地板覆蓋物的安全條例。在英國和愛爾蘭,安全法規基於香煙測試和火柴測試,禁止使用聚氨酯材料。
在質量標準方面,歐盟規定進口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體系。
二。主要發達國家合格評定的技術壁壘
(壹)日本合格評定的技術壁壘
日本不僅通過標準,還通過認證制度和產品符合性檢查對進口商品設置了諸多障礙。通過使用復雜的進口程序和嚴格的檢查,為進口商品設置了壁壘。所有進入日本市場的各國商品,都必須經過日本進口部針對其國內生產、消費和需求領域的調查,由商品流通行業進行定性分析,確定其具有可比性、代表性、適用性和流通性,並趨於多樣化、個性化、情感化和市場銷售率高,以確保日本市場的實際利益。
日本的質量認證管理制度是政府部門管理質量認證工作,各部門對所轄部分產品實施質量認證制度,使用各部門設計頒發的認證標誌。日本通產省認證的產品約占全國認證產品總數的90%,實行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認證制度。強制性認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頒布實施,其認證產品主要包括消費品、電氣產品、液化石油氣器具和燃氣器具。誌願萬事達卡系統使用JIS標誌,有兩種標誌圖案。壹個是產品使用的JIS標誌,表示產品符合日本的相關產品標準。另壹個是加工技術的JIS標誌,表示該產品采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業標準的要求。
關於產品檢驗,日本規定同壹種商品在不同時間進口必須有壹個檢驗過程。對於國內同類商品,只需壹次性檢查生產廠家,明顯是歧視性待遇。
從1991開始,日本開始對進口水產品實施外國制造商註冊制度。日本政府規定進口商必須事先向厚生省申報進口水產品的名稱和數量,然後由政府檢驗機構或厚生省授權的57家實驗室中的壹家(1989)才能通關。檢測項目近30項,包括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大腸桿菌等,通關手續復雜。
(二)美國合格評定的技術壁壘
目前美國有55個認證體系,如產品安全認證體系UL、軍用MIL、電磁兼容、FCC等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認證體系。雖然質量認證的管理體制是自由的、分散的,沒有統壹的國家質量認證管理機構,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組織都可以開展質量認證工作,但對於從美國進口的商品,美國會利用安全、衛生檢疫和各種包裝標簽法規進行嚴格的檢查。為了認證商品的安全性能,美國成立了壹個代號為UL的“保險公司實驗室”。外國商品必須通過UL認證才能成功進入美國市場。事實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很難達到UL標準。
美國同樣采用羒O9000系列標準,美國標準協會(ANSI)進行第三方認證體系認可、質量認證機構註冊認可和實驗室認可。外國進口商在向美國市場銷售某些產品時,必須向某些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其中,UL和API gravity是著名的認證機構。
在美國海關檢查中,要檢查商品是否標註產地;是否貼有所需的特殊標誌或者標簽,貼有標誌或者標簽的方式是否符合海關要求;是否符合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要求。美國對進口商品的要求專門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根據《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營養標簽和教育法》、《嬰兒藥品法》、《茶葉進口法》和《嬰兒食品法》等管理進口食品。除了市場抽樣,它主要在港口進行檢查。要檢查進口貨物是否貼有所需的特殊標誌或標簽,貼標簽或標識的方法是否符合海關要求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要求。不合格品將被扣留,然後以三種方式處理:改進、退貨或銷毀。
(3)歐洲國家合格評定的技術壁壘。
如果歐洲以外國家的產品想要進入歐洲市場,它們必須符合歐洲指令和標準(CE ),然後才能在歐洲流通。歐洲指令規定了哪些產品應該由第三方認證,哪些可以自行認證,對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要求。實行自認證的,要保留壹套完整的資料,先把樣品寄回國內檢驗。歐盟12新指令規定了市場上流通的所有產品。這些12指令涵蓋的產品必須帶有CE標誌。在各國互認檢驗(認證)結果之前,國外產品要想進入歐洲市場,必須獲得某個歐洲國家的認證。這些12指令所涵蓋的產品制造商如果想將產品銷往歐洲,應該有良好的質量保證體系,在獲得ce標誌之前是否應該獲得體系認證要看具體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在每個說明書中都有規定,有的是根據ISO 9002的,有的是根據ISO 9003的,有的沒有規定,有的產品還要求抽樣檢驗。12指令涵蓋的產品是否需要體系認證,要看這個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有這樣的要求(比如出口法國的葡萄酒需要體系認證,12指令沒有涵蓋的產品)。
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通過了壹項決議,加強對歐盟進口產品的安全檢查。無論來自哪個口岸,都要按照統壹的標準進行檢查。任何海關,只要發現進口產品不符合歐盟標準,可能危及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僅有權中止報關手續,而且應立即通知其他海關口岸。歐洲國家應加強對進口玩具、食品和藥品的衛生安全檢查。
三。主要發達國家在標簽和包裝方面的技術壁壘
美國是世界上食品標簽法規最完善、最嚴格的國家,新法規的研究和制定處於領先地位。美國的食品標簽是1992 65438+2月65438+2月實施的。1993年開始出現新的食品標簽,從1994年5月起,美國所有包裝食品,包括所有進口食品,都必須使用新標簽,但鮮肉、家禽、魚和水果蔬菜不受限制。食品添加劑(防腐劑、品質改良劑、合成色素等。)在食品中使用的,必須在成分標簽中如實標明政府批準的專用名稱。1995年9月,FDA發布正式法令,修改《聯邦法典》中關於強化食品營養標簽的章節,要求銷售的強化食品應按要求貼標簽。營養標簽上的信息應包括:
(1)食品單位,使用與食品形態(如塊、膠囊、袋或勺)相對應的文字(2)每盒份數。
(3)膳食組成信息,如每日參考攝入量(RDI)或每日參考消耗量(DRV)。修訂後的《條例》對強化食品標簽的格式、字號、細線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FDA要求大多數食品必須標明至少65,438+04種營養素。僅在這壹領域領先的美國制造商每年就要多支出6543800.5億美元。由此可想而知其他落後國家,尤其是那些無法分析食品成分的國家的出口商的成本壓力,這無疑是禁止進口的措施。
今年9月中旬,美國農業部提出中國出口商品的包裝使用未經處理的木材,從而將亞洲刺蜂帶入美國。該部向中國發出90天最後通牒,要求中國貨物在此期限內重新包裝,否則禁止使用上述包裝材料的貨物將在今年65438+2月65438+7月後出口到美國。
歐洲壹直在通過產品包裝和標簽方面的立法為外國產品的進口設置壁壘。對於易燃、易爆、腐蝕性和毒品,法律規定其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壹系列特殊的標識要求。根據法律。75-1349法國6月1975+2月31日頒布,商品的所有標簽、傳單、手冊、保證書等信息資料必須使用法語。對於加工食品,法國法律規定,食品包裝的外包裝上必須用法語印刷準確的產品規格,包括制造商名稱、包裝商和銷售商、原產國、數量和配料表等。,添加劑也必須註明,罐外或半成品罐上必須註明日期。關於食品標簽,英國在1990年頒布了《食品標簽通則》,德國在1984年頒布了《食品標簽條例》,並在1993年進行了修訂。
1979年,歐盟* *發布了《食品標簽說明和廣告法規指令》(79/112/EEC),規定了食品標簽的壹般原則,並在1986和1989、65438+中進行了兩次修訂,歐盟發布這些技術法規的目的是協調和推動成員國制定統壹的食品標簽法規。
CE標誌是歐盟在1985制定的壹系列安全符合性指令,世界上任何壹個國家的產品要想進入歐盟市場都必須貼上CE的標簽。CE標簽用於證明產品通過了相應的安全合格評定程序,成為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通行證。與美國的UL標誌、加拿大的CSA標誌、德國的VDE標誌相同,是產品檢驗認證標誌。目前出口歐洲需要CE標誌的產品有:簡易壓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築產品、電磁兼容產品、機械產品、個人防護用品、非自動稱重儀器、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醫療設備、電信終端設備、鍋爐、民用爆炸品、氣體燃料設備、低壓電器產品、電信衛星地面接收站、電梯、爆炸裝置。
歐洲國家也要求紡織品等進口產品貼上生態標簽。目前歐洲最流行的生態標簽是OKO-特克斯標準100,這是紡織品進入歐洲市場的通行證。
四。主要發達國家“綠色技術壁壘”的現狀
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提高,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的經濟和技術優勢,以環保的名義和貿易保護的現實,為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設置“綠色技術壁壘”。這壹壁壘日益成為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技術壁壘,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人類動植物的衛生、安全和健康為名,對商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設定了更高的指標,從而限制了商品的進口。比如1994,美國環保局規定,美國九大城市銷售的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在壹定水平以下,國內生產商可以逐步達到相關標準,但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 1生效時達到,否則禁止進口。為了保護汽車工業,美國頒布了汙染防治法,要求所有進口汽車必須安裝汙染防治裝置,並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術標準。上述內外差別和明顯的歧視性規定,引起了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委內瑞拉、墨西哥等國已向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提出上訴,加拿大和歐洲也與美國“對簿公堂”。
(2)“綠色技術標準”。發達國家科技水平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他們以保護環境為名,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通過立法手段限制外國商品進口。這些標準是根據發達國家的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的。這種看似公平實則不平等的環保技術標準,必然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除在發達市場之外。65438年4月至0995年4月,由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始實施國際環境監測標準體系,要求產品符合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體系。歐盟最近推出了壹個名為ISO14000的環境管理體系,該體系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最終和處理階段都應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壹般以消費品為主,不包括有嚴格環保標準的服務和藥品、食品,優先考慮紡織品、紙制品、電池、家居清潔用品、洗衣機、鞋、建材、護發用品等。1993年6月,英國首先完成了洗衣機、洗碗機、燈泡、護發產品、除臭劑、肥料等環保標準的制定,由歐盟投票表決。目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都制定了環境保護技術標準,並趨於協調和互認。
(3)“綠色環境標誌”。它是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說明產品質量不僅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沒有危害。為了進入發達國家的市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必須申請並在獲得批準後獲得“綠色通行證”,即“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