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居民壹個醫療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6萬元。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患住院和門診慢性病,其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不及物動詞住院治療
1.起付標準。按壹級標準繳費的參保居民,在定點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壹、二級定點醫院、三級定點醫院住院。每次繳費最低門檻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第二檔標準支付,每次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800元。
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型)、精神病(重型)、肺結核、血友病,壹個醫療年度內在本市定點醫院多次住院的,只執行最高壹級醫院的起付標準。
2.報銷比例。參保居民在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定點街道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壹、二級定點醫院和三級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85%(基本藥物90%)、70%和55%、85%(基本藥物90%)、75%和65%。
七、門診慢性病醫療
確認患者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療、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類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腦出血(復雜後遺癥)、腦梗塞(復雜後遺癥)、再生障礙性貧血、股骨頭壞死、系統性紅斑狼瘡、精神病、結核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腦癱、兒童智力低下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兒童聽力障礙、兒童苯丙酮尿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慢性腎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療)、癲癇、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中風後遺癥、高血壓(三期)等30種規定慢性病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13種慢性門診疾病,如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療、血友病、精神病(重度)、肺結核、兒童腦癱、兒童智力低下、兒童孤獨癥、兒童聽力障礙、兒童苯丙酮尿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為甲類疾病;其他17門診慢性病為乙類疾病。壹類疾病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800元以上的,根據支付檔次,按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支付,按第壹標準支付,補助限額為30000元,按第二標準支付,補助限額為40000元。取消尿毒癥腎透析門診慢性病的起付標準。乙類疾病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800元的部分,根據支付檔次,按三級醫院的比例支付,具體補助限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公布。
八、門診統籌待遇
1.起付標準。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定點鄉鎮(街道)、村(社區)醫療機構就醫沒有起付標準。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最低起付標準為10元。
壹般醫療費用按規定收取和報銷。
2.報銷比例。符合統籌支付範圍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的門診費用,按照不同支付檔次的比例予以報銷。按照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壹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按照二檔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壹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3.合同管理。參保居民實行簽約制度,簽約後壹個醫療年度內不得變更,期滿可續簽或重新簽約。具體門診統籌定點單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