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南寧市牲畜定點屠宰和畜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修訂)

南寧市牲畜定點屠宰和畜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牲畜屠宰管理,維護畜產品市場秩序,防止疫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牲畜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畜,是指豬、牛、羊、犬;畜產品是指牲畜屠宰後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牲畜屠宰、畜產品銷售、加工、冷藏的監督管理。所轄市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銷售的管理工作。工商、農業、公安、衛生、物價等政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對家畜實行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第二章屠宰廠、點的設置第六條屠宰廠、點的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第七條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候診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屠宰設備和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和汙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牲畜和牲畜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請設立牲畜屠宰廠(點),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定點畜禽廠、場(點)的設置規劃,研究商品流通、畜牧、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審查確定。第三章牲畜屠宰第九條凡需屠宰上市的牲畜,必須在指定的牲畜屠宰場(點)屠宰。第十條屠宰場、養殖場(點)屠宰牲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牲畜憑產地檢疫或者運輸檢疫或者免疫證明進入屠宰場(點);

(二)符合屠宰加工技術要求和衛生管理規定;

(三)經檢疫合格的畜產品,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壹使用的驗訖印章後,方可在屠宰廠或場(點)上市;

(四)對檢出病害的牲畜,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禁止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牲畜;

(六)禁止在牲畜屠宰前後註水、摻水和摻假。第十壹條動物、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經檢疫不合格的牲畜、牲畜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不能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第四章畜產品的運銷第十三條凡從事畜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明碼標價,亮證經營。禁止無證經營畜產品。第十四條從事畜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指定的屠宰場、場購買未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的畜產品。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產品。第十六條餐館、飯店、旅館、集體食堂、畜產品加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非指定的屠宰場、點購買未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供人食用的畜產品。第十七條畜產品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長途運輸畜產品,必須使用密閉冷藏車、船,短途運輸畜產品,必須加蓋、墊物,防止汙染。禁止走私私宰的牲畜產品。第五章處罰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牲畜屠宰廠(場)從事牲畜屠宰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牲畜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牲畜定點屠宰廠、養殖場(點),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商務行政部門和流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收購、經銷未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上一篇:白藥是什麽
  • 下一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