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項進行談判。
談判文件至少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審標準。談判公告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上發布。
公告至談判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壹般不得少於5日,采購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壹般不得少於10日。
談判文件至少應當包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要求的內容,但壹般應當包括:
1.談判邀請。
2、談判供應商需知(包括蓋章、簽字、蓋章要求等)。
3、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談判保證金繳納要求。
4、談判供應商應提交的資質、資信證明。
5、談判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6、合同主要條款及簽訂方式。
7、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8、評標辦法、評標標準及廢標條件。
9.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談判時間和地點。
10、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政府采購法》規定,招標類采購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條件之壹是 "招標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緊急需要"。
所以,競爭性談判采購從發布談判文件到供應商做出響應的時間可以比招標采購短,但要有壹個合理的時間間隔,如果間隔時間太短,不利於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了解、分析談判文件並做出響應,5-10天是比較合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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