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四十壹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經貿、財政、衛生行政、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財政、衛生行政、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
使用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行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管理辦法,按照中西醫並重,兼顧社區、專科、綜合醫療機構,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並向參保人員公示。
第四十四條 個人賬戶的使用患者使用個人賬戶時,可在任何壹家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
醫療費用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患者應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 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照總額控制的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保障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等情況,對統籌基金預付金額進行調控。
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醫藥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參保人員的合法醫療權益。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將相關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明細告知患者。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由省勞動保障、物價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財政部門制定和修訂,報省政府批準。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藥品價格的規定執行。
違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和藥品價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不予支付過高的醫療費用。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