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所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條所列舉的三項行為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其中,“未經許可”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由專門的機構經營的專營、專買的物品。如食鹽、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需要,規定在壹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藥等。專營、專賣物品和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範圍,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出現變化。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