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壹次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襲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級以上黨政軍機關的;
3.參與者的對抗性特點突出,發生了大規模的打、砸、搶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繁忙的鐵路幹線、國道、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樞紐和城市交通8小時,或者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停工超過24小時的;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聚集事件失控,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示威、集會、絕食、靜坐、上訪,在不同地區引發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超過500人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鬥毆、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超過10的監獄暴亂;
9.出現嚴重影響全國範圍或者跨省(區、市)或者行業社會穩定的互動連鎖反應;
10.其他需要酌情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處理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參加人數1000以上不滿5000人的非法集會、遊行、請願、聚眾鬧事、罷工(市、班),或者人數少但涉及面廣、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集體請願;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內出現大規模串聯、煽動、蠱惑信息,校園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並有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招生試題泄露引發群體性事件;
4.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體性鬥毆、沖突,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者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權屬糾紛以及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引發的後果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7.已經發生跨省(區、市)或者跨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和損失,事態仍有可能進壹步擴大和升級的;
8.其他需要酌情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處理的事件。
(2)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的金融緊急情況包括:
1.具有全國影響的金融(包括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經或將要發生連鎖反應,各相關部門需要相互配合應對金融突發事件;
3.已經或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國際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業有影響但沒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 .涉及各省(區、市)監管部門無法處理的需要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業有影響但未造成省級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涉及的省市監管部門無法單獨應對需要跨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壹般財務緊急情況包括:
1.對某壹金融系統或單位有影響,但對全省金融業無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涉及的市級監管部門無法單獨處理需要跨城市或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傷亡的;
2.給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給外國駐山東外交機構和其他外國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
3.要迅速撤離我省海外機構和人員,撤僑;
4.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其他涉外突發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傷亡人數50人以上100以下;
3.對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和財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對外國外交機構和其他外國駐魯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和財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
4.要盡快撤離我省部分機構和人員以及部分華僑;
5.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涉外突發事件ⅱ級響應的。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數大於3小於10;
2.傷亡人數20人以上50人以下;
3.對我省駐外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和財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壹定損失,對外國外交機構和其他駐外機構和人員在山東的安全和財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壹定損失,具有壹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
壹般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壹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件以及國內涉外事件;
2.可能對我國對外利益、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和財產、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和其他機構及人員的安全和財產造成壹定損失,並產生壹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因相關國家和地區突發事件需要撤離部分中國駐外機構和人員、撤離部分華僑的涉外事件。
(4)恐怖襲擊。
1.使用生物戰劑和化學劑進行大規模攻擊或攻擊生產、儲存和運輸生物毒劑的設施和工具;
2.利用核爆炸和核輻射攻擊或襲擊核設施和核材料運載工具;
3.以爆炸方式襲擊黨政軍總部、警備區、城市標誌性建築、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重大軍事設施、民生設施和航空器的;
4 .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襲擊劫持警衛人員、國內外重要名人,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襲擊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公寓等重要敏感涉外場所;
7.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用或者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危害的。
(5)刑事案件。
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投放毒氣、投放危險物質、郵寄危險物品案件,或者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者通過綁架、劫持人質等方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
後果嚴重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者裝甲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境內劫持民用運輸飛機、客船、貨船,或者在境外劫持國內民用運輸飛機、客船、貨船的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支1 O余支的案件;
5 .危險放射性材料或大量炸藥或雷管被盜或丟失的案件;
6.走私危險放射性物品和走私固體廢物100噸以上的案件;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的案件;
8 .竊取、出賣、泄露、丟失國家秘密信息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9.攻擊、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信息安全案件。,並對社會穩定產生很大影響:
10.我國涉外、涉港澳臺和華僑的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在公共場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在學校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傷害的殺人、爆炸、放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者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者搶劫金融機構或者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3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
3.有組織團夥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票證案件,200萬元以上的制售假幣案件;
5.坑農因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導致農作物大面積絕收、減產的案件;
6.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瀕臨滅絕的重大案件;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海洛因、病毒)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案件;
8 .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者眾多,並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有壹定影響的。
對於壹些敏感或敏感區域、敏感時段,或可能演變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較大的刑事案件包括:
1.殺害二人的命案或者殺人、碎屍、焚屍、爆炸、持槍殺人、用危險物質殺人的命案;
2.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者搶劫金融機構或者運鈔車654.38+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盜竊現金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或者搶劫金融機構或者運鈔車654.33萬元以上。
壹般刑事案件包括:
1.搶劫現金不滿25萬元,或者盜竊現金不滿50萬元或者財物不滿654.38+0.5萬元,或者搶劫金融機構或者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不滿654.38+0.5萬元的;
2.壹般毒品案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冰毒10g以下;
3.殺害1人案件和故意傷害致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