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衛生法名詞解釋如下:
1、衛生法: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衛生法的淵源:又稱衛生法的法源,是指衛生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和根本來源衛生
3、法律關系:指衛生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在衛生活動(醫療衛生管理監督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中所形成的權利。
4、衛生法律責任:指衛生法主體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後果
5、衛生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造成自己合法權益的損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補濟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6、衛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7、衛生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
8、傳染病:指由於具有傳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氏體、寄生蟲等侵入人體,發生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健康甚至整個社會的疾病。
9、法定管理傳染病:指納入《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傳染病,全國發病率較高,流行面較大,危害嚴重的37種急性和慢性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