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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的第五條是

壹、中醫藥法的第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二、中醫藥法的概念及其原則?

中醫藥法是為了規範中醫藥的行業行為,促進有序發展,發揚中華中藥文化而設立的法律法責任。

其中有三個重要性原則。

第壹個原則是公開性,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受到人民的***同參與與監督。

第二個是權威性原則,法律的制定需要有專家的意見進行指導,法律的實施必須保證它的科學性和實踐性。

第三個是全面性原則。由於中醫藥管理的範圍多,內容雜,法律實行的過程之中,應當保障所有權益,就需要進行全面廣泛的立法。

三、中醫藥法釋義

中醫藥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綜合規範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的專門法,應當註意處理好與作為執業醫師管理、藥品管理、醫療機構管理壹般法的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的銜接關系。因此,本條第1款明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規定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壹方面,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確立的壹般性管理制度,中醫藥法可以不用重復規定,但並不影響其適用於中醫藥管理。如醫師資格考試、醫師的權利和義務、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從事中藥生產經營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醫、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違法的法律責任等。

另壹方面,即使是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有規定的,中醫藥法如果有不同規定,應當適用作為特別法的中醫藥法的規定。例如醫師資格取得方面:依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但依據本法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也就是說,在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外,新設了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途徑。又如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方面:依據藥品管理法等的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所有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本法對此作了突破,規定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此外,考慮到軍隊的中醫藥管理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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