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支出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是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建立的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險資金總量有限,需要在保持資金平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控制占基金支出主體部分的藥品費用。我國醫療管理體制的現狀決定了通過制定藥品目錄來控制藥品費用。我國上市藥品數量多、品種多。截至1997年底,我國共有藥品生產企業6391家,生產西藥制劑4000余種,中成藥8000余種。由於藥品流通體系管理不完善,同壹種藥品在不同醫療機構之間、國產藥與進口藥之間價格相差很大,有的藥品零售價格相差幾十倍。
在藥品市場管理中,還存在上市藥品質量參差不齊、治療性藥品和壹般保健藥品混業經營等現象。如果基本醫療保險不根據藥品的性質、療效和價格,在壹定範圍內限制參保人用藥,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浪費,難以實現收支平衡。
通過限制用藥範圍來控制醫保藥品支出,是大多數國家常用的方法。中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從建立初期就明確規定了用藥範圍。1993以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公費醫療報銷範圍,對控制公費醫療支出、防止浪費、保障職工基本醫療起到了積極作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後,我們應該繼續使用這種有效的管理方法。但自1996《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頒布以來,壹直沒有調整,部分品種已經過時。同時,還存在報銷範圍不適應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實際國情等不足之處。因此,有必要在公費醫療藥品報銷範圍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參照目前執行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藥品範圍,以及當地疾病譜和用藥習慣,對國家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進行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應嚴格執行《國家藥品目錄》和本省(區、市)調整並公布的藥品目錄。對本省(區、市)藥品目錄內的乙類藥品,要根據醫保基金支付能力和職工經濟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對國家和省(區、市)明確規定限制使用範圍的藥品,應分別作出限制適應癥或醫療機構、醫生等級或科室的規定。對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充分征求衛生、中醫藥、藥監等有關專家意見後,制定限於定點醫療機構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嚴格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保障職工基本用藥需求,合理控制藥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