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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生產車間衛生標準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了食品生產車間的衛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適宜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嬰幼兒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與衛生標準。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四)設備和工序布局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和不潔物質;(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與食品應當保持規定的距離。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必須洗凈並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七)直接入口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安全,對人體無害。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

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壹)腐爛、酸敗、黴變、生蟲、汙穢、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獸醫動物、水產動物等產品; (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七)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添加非食品化學物質的 (九)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添加非食品化學物質或者以非食品充當食品的; (十)超過保質期的;(十)因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壹)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或者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允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十三)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農藥的; (十四)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農藥的; (十五)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農藥的; (十六)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農藥的; (十七)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農藥的; (十八)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農藥的; (十九)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農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中不得添加藥物,但按照藥食同源的傳統作為原料、調味品或者營養強化劑添加的除外。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的洗滌劑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消毒劑,以及食品汙染物、放射性物質的允許量,按照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和檢驗規程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發布。

第十五條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劑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屠宰動物、家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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