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過境貨物
1、概述
(1)含義:從境外啟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我國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國外。
(2)範圍
①與我國有過境貨物協定國家的貨物
②在同我國簽有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收、發貨的貨物,按照有關協定準予過境
③未簽有上述協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後準予過境
※禁止過境的貨物(4類貨物)
①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禁止貿易的國家和地區的貨物
②各種武器、彈藥、爆炸品及軍需品(通過軍事途徑運輸的除外)
③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鴉片、嗎啡等毒品
④我國法律、法規禁止過境的其他貨物、物品
(3)管理
①過境貨物經營人向海關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②運輸工具應當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或裝置。必要時對過境貨物及其裝置進行加封。
③運輸部門及過境貨物經營人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封誌的完整,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
※對過境貨物監管的其他規定(4條,參見教材P172)
2、報關程序
(1)進出口報關
①進境報關
A經營人或報關單位:向進境地海關遞交“過境貨物報關單”以及其它單證(運單、裝箱單),辦理過境手續。
B進境地海關審核查驗無誤後,進境地海關在提運單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並將“過境貨物報關單”和過境貨物清單制作“關封”後,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專用章,連同提運單交經營人或報關企業。
C將上述單證交出境地海關驗核
②出境報關
過境貨物出境的時,
A、經營人或報關單位向出境地海關申報,並遞交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及時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B、出境地海關:審核,加蓋“放行章”,在海關的監管下出境.
(2)過境期限
過境貨物的過境期限為6個月,特殊原因延長3個月。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3個月仍未過境的,海關依法提取變賣。
(3)在境內暫存和運輸
①需卸貨儲存時,應存入海關指定或同意的倉庫或場所。
②按指定的路線運輸
③海關可根據情況需要派員押運過境貨物。
(二)轉運貨物
1、概述
(1)含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運往國外。
(2)範圍
①持有轉運或聯運提單的;
②進口載貨清單上註明是轉運貨物的;
③持有普通提貨單,但在卸貨前向海關聲明轉運的;
④誤卸下的進口貨物,經運輸工具經營人提供確實證件的;
⑤因特殊原因申請轉運,獲海關批準的。
(3)管理
①外國轉運貨物在中國口岸存放期間,不得開拆、換包裝或進行加工
②在3個月內辦理海關有關手續並轉運出境,超出規定期限3個月仍未轉運出境或辦理其海關手續的,海關將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③海關對外國貨物有權進行查驗。
2、報關程序
(1)裝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後,承運人應當在進口載貨清單上列明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啟運地和到達地,並向主管海關申報。
(2)經海關同意後,在海關指定地點換裝運輸工具
(3)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出境
(三)通運貨物
1、含義:由境外啟運,由船舶、航空器運載進境,並由原運載工具運載出境。
2、報關程序:
(1)運輸工具進境時,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憑註明通運貨物名稱和數量的“船舶進口報告書”或飛機“進口載貨艙單”申報。
(2)海關接受申報,在貨物進境和離境時核查,監管貨物實際離境。
比較過境貨物、轉運貨物、通運貨物:
相同點:啟運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
不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