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險局的主要職責是:
1.
<>1.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險制度的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2、組織擬訂並實施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組織擬訂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制定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4、組織制定城鄉統壹的醫保目錄和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談判準入規則並組織實施。
5、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社會辦醫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6、制定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7、制定並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對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8、負責醫療保險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險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9.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0.職能轉變。州醫療保障局要完善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全體人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醫療需求,降低醫療費用。
10、推進醫療、醫保、醫藥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看病就醫需求,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
11、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加強醫療、醫保、醫藥等領域制度和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分布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