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藥準字號依據藥品的種類劃分:
壹、H代表化學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復方制劑。
二、Z代表中成藥
1、兩個或兩個以上功效相似的中成藥同用,以增強藥效的用藥方法。
2、功效不同的 中成藥配伍同用,壹藥為主,壹藥為輔,輔藥能夠提高主要功效。
3、其中壹種藥物能夠明顯抑制或消除另壹種中成藥的偏性或副作用。
4、也有些中成藥的配伍是因為部分疾病的治療必須采用不同的治療方法。
擴展資料:
國藥準字號的法律規定:
壹、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國藥準字+1位字母+8位數字。試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國藥試字+1位字母+8位數字。
二、每種藥品的每壹規格發給壹個批準文號。除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委托生產和異地加工外,同壹藥品不同生產企業發給不同的藥品批準文號。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後批準生產的新藥、仿制藥品和通過地方標準整頓或再評價升為國家標準的藥品,壹律采用新的藥品批準文號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後批準發給的化學藥品《進口藥品註冊證》,其註冊證號格式亦作部分改變,其中字母“X”改為“H”,其它部分不變。
五、藥品批準文號及化學藥品的進口藥品註冊證號換發後,印有原格式批準文號及註冊證號的包裝標簽在2003年6月30日後禁止流通使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