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CHE6(第6版國際藥物研發指南)的規定,臨床前審查應由獨立的倫理委員會(IRB)或獨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IEC)進行。這些委員會由醫學和非醫學專家組成,負責審查和監督臨床試驗的倫理方面,確保試驗符合倫理標準,並保護試驗參與者的權益。
臨床試驗前審查是確保臨床試驗符合倫理標準和法律要求的重要步驟之壹。由獨立的倫理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對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試驗計劃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確保試驗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充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權利。
同時,他們還將評估實驗的潛在風險和收益,並確保實驗的設計和實施符合倫理原則。因此,根據ICHE6,臨床試驗前審查應由獨立的倫理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進行,以確保臨床試驗的倫理合規性和受試者權益的保護。
從1996至今,ICHE6發布20多年,臨床試驗越來越復雜,尤其是在試驗設計、技術應用、數據量以及深入參與臨床試驗各個環節的新興服務商方面。
2016發布的E6第二修訂版E6(R2)增加了很多內容,解釋新興的電子數據使用和風險管理流程。然而,GCP在應對臨床試驗設計和技術創新的快速發展方面仍存在壹些不足。
E6(R3)進壹步明確和闡明了在試驗現場使用現有系統的要求、人員資格和培訓的要求、如何在數字化條件下保存必要的記錄、如何處理和審查安全信息報告。
此外,考慮到國際協調的復雜性,E6(R3)在適當的位置留有必要的接口,以滿足當前各國的監管要求。這也體現了E6(R3)的兼容性,即保證GCP的要求與其他國家的要求原則上壹致,同時給不同國家結合實際監管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