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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生產假藥的責任人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假藥,主要責任人壹般由主管質量的副廠長承擔主要責任,如有證據(人證或物證)證明是法人(廠長)擅自行使自己權利的,即法人(廠長)承擔主要責任。其他相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包括質量科、檢驗室主任、出具具體檢驗報告的化驗員等。如果購進假原料,采購人員和質量副主任負主要責任,其他相關人員當然負連帶責任。

制藥企業生產假藥要確定責任主體,具體情況具體處理,但質量副廠長是不能下線的。

目前,我國藥品監管力度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打擊處罰更加嚴厲,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於生產假藥的制藥企業主要負責調查取證,最後確定誰負主要責任,誰負連帶責任。

經查實,生產、銷售假藥的藥品生產企業,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壹律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其中,對使用非法化學原料藥生產、非法委托生產、已停產的涉假藥生產企業,壹律按照情節嚴重依法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對已查證屬實的藥品經營企業出租、轉讓證照票證經營假藥,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續不全仍購進、銷售假藥等情況的,壹律按照情節輕重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壹律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壹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罪名和處罰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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