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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貨物運輸方式

壹、運輸方式

 在國際貨貿運輸中,涉及的運輸方式很多,其中包托海洋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河流運輸、郵政運輸、公路運輸、管道運輸、大陸橋運輸以及由各種運輸方式組合的國際多式聯運等。現將我國常用的幾種方式簡略加以介紹。

 1. 海洋運輸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運用最廣泛的是海洋運輸(ocean transport)。

 目前,海運量在國際貨物運輸總量中占80%以上。海洋運輸之所以被如此廣泛采用,是因為它與其它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顯的優點:

 (1)通過能力大。海洋運輸可以利用四通八達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車、汽車受軌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過能力很大。

 (2)運量大。海洋運輸船舶的運輸能力,遠遠大於鐵路運輸車輛。如壹艘萬噸船舶的載重量壹般相當於250~300個車皮的載重量。

 (3)運費低。按照規模經濟的觀點,因為運量大,航程遠,分攤於每貨運噸的運輸成本就少,因此運價相對低廉。

 海洋運輸雖有上述優點,但也存在不足之處。例如,海洋運輸受氣候和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航期不易準確,而且風險較大。此外,海洋運輸的速度也相對較低。

 2. 鐵路運輸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鐵路運輸(rail transport)是僅次於海洋運輸的主要運輸主式,海洋運輸的進出口貨物,也大多是靠鐵路運輸進行貨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鐵路運輸有許多優點,壹般不受氣候條件的影響,可保障全年的正常運輸,而且運量較大,速度較快,有高度的連續性,運轉過程中可能遭風險也較小。辦理鐵路貨運手續比海洋運輸簡單,而且發貨人和收貨人可以在就近的始發站(裝運站)和目的站辦理托運和提貨手續。

 3. 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air transport)是壹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它與海洋運輸、鐵路運輸相比,具有運輸速度快、貨運質量高、且不受地面條件的限制等優點。因此,它最適宜運送急需物資、鮮活商品、精密儀器和貴重物品。

 4. 公路、內河和郵包運輸

 (1)公路運輸

 公路運輸(road transportation)是壹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它不僅可以直接運進或運出對外貿易貨物,而且也是車站、港口和機場集散進出口貨物的重要手段。

 (2)內河運輸

 內河運輸(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連接內陸腹地與沿海地區的紐帶,在運輸和集散進出口貨物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3)郵包運輸

 郵包運輸(parcelpost transport)是壹種較簡便的運輸方式。各國郵政部門之間訂有協定和合約,通過這些協定和合約,各國的郵件包裹可以相傳遞,從而形成國際郵包運輸網。由於國際郵包運輸具有國際多式聯運和“門到門”運輸的性質,加之,手續簡便,費用也不高,故其成為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運輸方式中之壹。

 5.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

 (1)集裝箱運輸

 集裝箱運輸(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裝箱作為運輸單位自動化貨物運輸的壹種現代化的先進的運輸方式,它可適用於海洋運輸、鐵路運輸及國際多式聯運等。

 (2)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壹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式,它壹般是以集箱為媒價,把海、陸、空各種傳統的單壹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組成壹種國際間的連貫運輸。

 二、裝運條款

 在洽商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須就交貨時間、裝運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轉運等問題商妥,並在合同中具體訂明。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

 裝運條款的內容及其具體訂立與合同的性質和運輸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按照國際貿易慣例解釋,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只要裝合同規定的貨物在裝運港履行交貨手續,取得清潔的裝船單據,並將其交全買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貨義務。因此,上述合同的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轉船與分批裝運、裝運通知,以及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

 1、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time of shipment),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如違反這壹條件,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產要求賣主賠其損失。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3、分批裝運和轉船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壹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幹批裝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規定,同壹船只、同壹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分批裝運論處。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價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4、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買賣雙方責任,促使買賣雙方互相合作,***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

 5、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速遣條款

 (1)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lay time)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它壹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

 (2)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壹般應按照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系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規定過高,完不成裝卸任務,要承擔滯期費(demurrage)的損失;反之規定過低,雖能提前完成裝卸任務,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費(despatch money),但船方會因裝卸率低,船舶在地間長而增加運費,致使租船人得不償失。因此,裝卸率的規定應適當。

 (3)滯期費和速遣費

 如果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裝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內停泊時間延長,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則延遲期間的損失,應按約定每天若幹金額補償給船方,這項補償金叫滯期費。反之,如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提前完裝卸任務。使船方節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將其獲取的利益的壹部分給租船人作為獎勵,叫速譴費。按慣例,速遣費壹般為滯期費的壹半。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若幹金額,不足壹天,按比例計算。

 三、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是承運人收到承運貨物簽發給出口商的證明文件,它是交接貨物、處理索賠與理賠以及向銀行結算貨款或進行議付的重要單據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運輸單據的種類很多,其中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單、承運貨物收據、航空運單和郵包收據等,現將主要運輸單據簡述如下:

 1、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

 2、鐵路運輸單據:

 鐵路運輸可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國內鐵路運輸兩種方式,前者使用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後者使用國內鐵路運單。通過鐵路對港、澳出口的貨物,由於國內鐵路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故使用承運貨物。

 收據這種特定性質和格式的單據。

 3、航空運單

 航空運單(airway bill)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還可作為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據。但航空運單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在航空運單的收貨人欄內,必須詳細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擡頭。

 4、郵包收據

 郵包收據(prcelpost receipt)是郵包運輸的主要單據,它既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後所簽發的憑證,也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當郵包發生損壞或丟失時,它還可以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但郵包收據不是物權憑證。

 5、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在多種運輸情況下所使用的壹種運輸單據。這種運輸單據雖與海運中的聯運提單有相似之處,但其性質都與聯運提單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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