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壹十八條情節嚴重的,對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沒收,並處違法行為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