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車在道路上停車時,應當停靠在道路右側,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開啟停車標誌;
2.校車停靠在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時,後車應當停車等候,不得超車;
3.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車時,公共汽車停車道和相鄰機動車道後方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候,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左轉時,在十字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4、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過;
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向右轉。同車道車輛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路口,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綜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下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