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改正;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所得的)。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誌、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產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壹,均可視為“三無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