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罪指的是生產者、銷售者違反藥品的管理法律法規,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錄口供的時候說不知情,也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其明知的事實,那麽其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若是在錄口供時不知情,但是有其他的證據印證其知情的,也可以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壹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壹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不知情並不能作為對抗刑事處罰的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的判決處理是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和嚴重程度來進行認定的, 如果存在生產假藥的違法事實,就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區分上述三種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