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法標準
原則上不允許與不適合的主體簽訂合同或轉包、分包合同。
二、合規標準
1.黨委綜合辦合規標準
各主辦部室應嚴格遵循上級文件要求及集團公司對相關費用制定的管理辦法及其他制度文件要求,規範履行程序,執行相關規定;
2.各主辦部室應該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要求,規範履行會簽程序,執行相關規定;
3.各主辦部室應加強對供方的管理,督促其全面完成履行合同義務。對供方轉包、分包行為應及時掌握,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整改,追究責任,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4.單位需要具備相應的基本資質;
5.單位具備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合規審計標準
1.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選聘外聘法律顧問提供常年、專項、訴訟代理法律服務,原則上應從公司外聘該人員。
2.集團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備選庫內的成員實際提供服務。
四、結算審核管理要求
1.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在進行工程結算審計時在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中選用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相關審核工作。
五、組織人力部門合規標準
針對公司用工制度要求和整體發展策略,全面推進依法治企,構建依法合規的市場化用工體制。
六、具備資質承包公司條件
1.獨立法人單位,註冊資金達到要求,具有從事裝卸工作、機械維修、理貨服務、物業服務等至少壹項的營業資格及相應的行業資質。
七、安全環保部合規標準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