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分析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2、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個人建議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也是為了更好的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在生活中使用,互聯網的過程中,壹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出現違法亂紀的事,只有這樣才可以不影響我們的正常生活,需要註意的是在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過程中,申請人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只有這樣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業務正常辦理。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壹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