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從2020年第壹次實行醫保藥品目錄企業自主申報制起,國家醫保局就對新冠肺炎治療藥品給予高度重視,將“納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作為申報條件之壹,壹批新冠治療用藥已被納入醫保藥品目錄。國家醫保局表示,本次申報過程中,對於已申報且通過形式審查的新冠肺炎治療藥品,將按程序開展後續工作,爭取以合理價格正式納入到醫保目錄。
7月,國家醫保局曾表示,今年沒有對罕見病藥物設置“2017年1月1日後批準上市”申報醫保目錄的時間限制。早在今年啟動醫保目錄談判工作時,國家醫保局就明確,醫保目錄會向罕見病患者、兒童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此次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名單中包含了多款罕見病藥物,如脊髓性肌萎縮癥(SMA)治療藥物利司撲蘭口服溶液用散、Ⅰ型戈謝氏病治療藥物註射用伊米苷酶、Ⅰ型黏多糖貯積癥的特效藥註射用拉羅尼酶濃溶液、龐貝病治療藥物註射用阿糖苷酶α等。
國家醫保局表示,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分為企業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談判競價等環節,形式審查只是其中之壹。通過形式審查,表明該藥品有資格進入下壹步的專家評審環節。只有順利通過目錄調整的所有環節,才能最終被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
下壹步,國家醫保局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和《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程序組織開展專家評審等工作。如進展順利,將於11月份公布新版的醫保藥品目錄,明年1月1日落地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