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藥品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無證經營藥品是藥品行政執法中常見的違法行為之壹,其不僅嚴重阻礙藥品零售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對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造成了威脅,藥品監管部門歷來都將其作為重點對象予以打擊。無證經營藥品有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犯罪性質的競合處罰,那麽其中包括了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但是生產銷售假藥罪不需要以盈利為目的,也能夠構成。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藥品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有關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