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到9月30 * * *四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高溫補貼按規定需要折算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室外室外作業人員高溫津貼不低於每人每月60元;在33℃以上(含33℃)室內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
3.這些人可以享受高溫補貼。
高溫津貼並不是每個勞動者都有。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勞動者,可以獲得高溫津貼。包括建築工人、沒有空調的公交車司機、室外環衛工人等。
4.清涼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但企業不能通過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作為高溫補貼。不要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津貼由雇主發放。
《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對於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特殊勞動消耗的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如果勞動者因事假、曠工、休假等原因未能提供勞動。,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參加和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成高溫津貼,為用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發放高溫津貼提供了依據。
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非全日制用工和特殊工作時間,高溫津貼應如何發放?“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按照當月高溫作業天數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並發放高溫津貼;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高溫津貼按照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省人社廳負責人表示,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兩種特殊工時制的高溫作業人員,將按月全額發放高溫津貼。
據悉,用人單位在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時必須在工資表中列明具體項目和金額,並應保存高溫津貼發放記錄至少兩年。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發放高溫津貼的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不發高溫津貼最高罰654.38+0.0000元。
根據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高溫津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省人社廳提醒,高溫天氣將至,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高溫津貼發放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
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
根據上級部署,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安監局、市衛計委、市總工會於今年7月1日至8月14日在廣州市開展了用人單位高溫防暑降溫專項檢查。昨日上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陳帶隊檢查了中國鐵建集團廣州海珠新珠江蒸餾水有限公司、廣州地鐵網絡運營管理指揮中心等項目現場。
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前期檢查中發現,很多農民工對高溫津貼知之甚少。壹般認為高溫津貼只是福利,發不發都可以。對此,該局作出上述表示,並提醒除高溫津貼外,還應提供免費清涼飲料。“這不是可有可無的,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從勞動者的報酬中扣除‘冷飲費’。普通的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每年6月至10為廣東高溫津貼發放期。高溫津貼發放給兩類人群:壹類是從事露天作業的;第二類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即每人每天6.9元。上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強制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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