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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商業險賠醫保外用藥嗎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非醫保用藥部分。

壹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會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這是壹種格式條款。那麽在理賠中,是否就需按照車主與保險公司約定的進行賠償,只在醫療費用中就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賠償?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藥進行賠償。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壹)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費只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賠償其實是在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於該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那麽該條款是無效的。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準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壹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準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準以外的藥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範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藥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藥品的除外。”可知,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認為不需賠償的藥物應舉證是不屬於治療必須的藥物。

綜上,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藥進行賠償。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就在於保障受傷者依法得到賠償,而且上述兩種險種屬商業性質的保險,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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