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IND主要包括
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申請,其中Ⅰ、Ⅱ期臨床試驗為初期臨床試驗,是療效的探索階段;Ⅲ期臨床試驗為擴大臨床試驗,是療效的驗證性階段,只有在初期臨床試驗IND獲準後,申請人才可以提交擴大臨床試驗申請。
二、IND申報階段
1、做該藥的藥理研究。
2、在至少二種動物身上進行急毒試驗。
3、按照該藥預想的用途進行為期二個星期至三個月的短期研究。壹旦臨床前研究結束,動物試驗並沒有結束隨之完成,許多時間更長、更專項的研究如慢性、抗癌試驗將在整個新藥申請過程中進行。
三、臨床前研究用來評估
1、藥品的藥理學現象和作用機理(MOA)。
2、藥物毒性特征和毒性靶器官。
3、藥物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ADME)。當藥品申辦者認為它已具有足夠的數據證明該藥是安全時,就可準備向FDA提交新藥臨床研究申請(IND)。
四、IND申報處於新藥研發的哪個環節
創新藥物從結構設計到發現、再到最終的獲批上市,經歷的是壹個充滿荊棘的系統的煉獄過程。簡要的說,首先是新化學實體NCE的發現,其主要包括先導化合物、候選藥物的確定;之後進入到臨床前研究階段,這壹過程主要包括藥理、毒理、藥代、處方前研究等內容;待完成初步臨床前評價後,即將進入臨床研究之時,開發公司申請人須向相應藥審部門進行註冊申報,這個節點就是本文要講的內容~IND申請;待藥審部門通過IND申請或者沒有反饋意見時,項目便進入到下壹階段,即I、II、III期臨床研究;待臨床前研究、臨床研究全部或部分完成之後,如果達到了預期目的,即可提交新藥上市申請NDA,以求獲批上市銷售;上市後,開發公司仍需對產品進行IV期臨床研究和上市後監測,使之更加充分的理解藥物的機理、範圍、治療作用、副作用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制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臨床試驗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並通知臨床試驗申辦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其中,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