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安全許可審核;委托下級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受理白蟻防治單位的備案申請。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資格考試。第七條建設、規劃、安監、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房屋安全責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明的,代管人為責任人;沒有保管人的,用戶是責任人。房屋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第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實施房屋結構改造,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證。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書面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證。第十壹條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裝修工程,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第十二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始前填寫《房屋裝飾裝修登記表》,並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告知房屋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登記臺帳,及時登記房屋裝修情況。第十三條樁基、深基坑、地下管線、爆破、人工調整地下水位等施工行為可能影響施工區域周圍建築物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進行房屋安全調查,做好詳細記錄並拍攝視頻資料,或者申請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並根據安全調查或者安全鑒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房屋安全調查或者安全鑒定的範圍,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確定。樁基施工壹般為距離最近樁基1.5倍樁身長度範圍內的非樁基房屋;深基坑施工壹般是從基坑邊緣開始,延伸至少3倍於基坑開挖深度的無樁基礎房屋;爆破等震動強度達到3度以上的施工,壹般是距離震源50米以內的房屋。第十四條因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房屋損壞但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了解情況,通知實施者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查明安全;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行為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舉報。第十五條擅自進行建築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定危害程度,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進行房屋安全檢測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第十六條房屋因結構改造需要加固維修的,應當由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出具可行性方案。
加固修復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或者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進行。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在加固修復施工前將設計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以及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告知市、市(縣)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並在施工後及時將竣工證明材料報送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