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要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長和寬不得超過十厘米。硬質的、塑料的以及其他不能粘貼的,應當用紙張印制或繪制的圖樣或照片代替。第四條 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申請藥品商標註冊,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第五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不齊備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該商標第壹次使用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應當進行協商;協商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第六條 商標局應當設置“商標註冊簿”,登錄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第七條 申請變更註冊人名義,每壹個商標申請交送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申請書(書式二)壹份,註冊人名義變更證明壹份,並交回原註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證加註發還,並予公告。
註冊人的地址有變更的,應當交送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人地址申請書(書式三)壹份。第八條 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四字,或者標明[○註]或?標記。第九條 駁回申請的商標,商標局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並抄送核轉單位。第十條 對駁回的商標要求復審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交送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書式四)壹份。第十壹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異議書(書式五)正副本各壹份。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應當交送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書式六)正副本各壹份。第十二條 對已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交送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書式七)正副本各壹份。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壹個商標申請應當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書式八)壹份,商標圖樣五張,並交回原註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證加註發還,並予公告。第十四條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的,每壹個商標申請應當交送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書式九)壹份,並交回原註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證加註發給受讓人,並予公告。第十五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當交送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書式十)壹份,商標圖樣五張。第十六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補發註冊證等有關事項,應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轉。申請人應當將副本報送核轉部門。第十七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需要交送的各種書件和費用,應當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在申請時壹次齊備,否則不予受理。第十八條 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除應當將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外,同時,另備副本交送當事人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應當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內,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對使用商標的商品,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按《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第二十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商標註冊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處理。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對商標的使用,包括用於廣告宣傳或展覽。第二十壹條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對使用商標的商品,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行為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作下列處理:
(1)對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對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並予通報,或者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註冊商標的,還可以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