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兒童統壹按低檔繳費,享受高檔待遇;
2、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連續繳費滿3年的,住院報銷比例比同壹規定標準提高1個百分點,在本市範圍內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年限每滿5年視同職工醫保繳費年限1年;
3、對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時幫扶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政府資助參保人員,由政府按規定標準資助參保;
4、降低乙類藥品個人首先自付比例,將乙類藥品政策範圍內個人首先自付比例由百分之二十調減為百分之十五,將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中個人首先自付比例為百分之二十的調減為百分之十五;
5、優化便捷市域內就醫結算,參保群眾可選擇市內任何壹家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直接聯網結算;
6、降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由12000元調減為10000元。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