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規模大、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經營的要素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限制商品買賣和營業執照的國家市場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體表現如下: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所謂特許經營和銷售商品,是指煙草、食鹽、麻醉藥品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只能由特定部門或者單位經營的商品。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在市場上自由交易的物品,如棉花、化肥、農藥、種子等。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在壹些司法解釋中,也將壹些行為作為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即對上述行為(5)進行了進壹步的詳細解釋。
綜上所述,非法營運第壹次不會免於處罰,壹般會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