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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標準的最新規定

壹、非法經營罪的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刑法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物品的;

(二)倒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批準的營業執照、證件的;

(三)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種非法經營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擾亂市場秩序罪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事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

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事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法規,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四)依法嚴懲哄擡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關系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23號)2010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反國家鹽業管理法規,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二)違反國家鹽業管理法規,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且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照,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量超過壹噸的; 2.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量超過壹噸的; 3.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量超過壹噸的。p>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

3.曾在3年內受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行政處罰2次以上,且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等方法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境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采用非法手段,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違反外貿代理業務規定,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五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中間介紹人騙購外匯,金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五千份報紙或者五千冊期刊或者圖書,或者二千冊圖書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壹萬五千份報紙或者期刊,或者壹萬五千冊圖書或者圖書,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5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 萬元以上 非法所得數額在 15 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刊 15000 份以上 15000 冊以下或者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5000 冊以上 1500 冊(盒)以下的,單位非法經營報刊 50000 份以上 50000 冊以下或者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5000 冊(盒)以上的;

4.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自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經營去話業務金額在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去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金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臺電信業務的。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類違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違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同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四、非法經營罪之非法買賣外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五.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第六項:非法經營罪之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相關證件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非法經營煙草罪的認定2003年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三、關於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的法律規定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和專賣。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金額10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經營、違法經營額在2萬元以上的。

四、關於***犯問題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概述》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並起主要作用的。煙草制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為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目、發票、證明、技術等便利條件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以上任何壹種人舉報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執行《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參與實施《紀要》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之罪,從重處罰。

六、關於壹罪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於窩藏、轉移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知道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制品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於煽動群眾抗拒煙草專賣法實施罪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抗拒煙草專賣法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鑒定

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定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定檢驗規程》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煙草行業有關技術標準進行鑒定。

十壹、關於煙草制品的範圍,卷煙

本紀要所稱煙草制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絲、煙葉、卷煙紙、濾嘴棒、卷煙絲束。本文件中所指的香煙包括散裝香煙和成品香煙。

八、非法經營罪之非法放貸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2019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的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

壹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定期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中的 "經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貸款10次以上。

借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借款次數按1次計算。

二、實施非法放貸行為符合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實際年利率在36%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 "情節嚴重",但單筆非法放貸行為的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不作為定罪量刑的考慮因素:

(壹)個人非法出借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出借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金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金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出借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單位非法出借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 "情節特別嚴重":

(壹)個人非法出借數額累計在壹千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出借數額累計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四百萬元以上的。40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累計達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累計達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違法放貸對象人數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 "嚴重""特別嚴重 "數額、人數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 "嚴重""特別嚴重":

(壹)2年內因實施違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實際年利率72%以上10倍以上實施違法放貸行為的。

前款規定的 "貼息",壹般應掌握在相應金額、次數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的,不適用本意見第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與非法向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的行為壹並定罪量刑處理:

(壹)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向社會上擬吸收為本單位內部人員的人發放貸款,並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的人及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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