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藥品人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收集、記錄藥品的質量問題與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並按規定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藥品召回制度,收集藥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對可能具有安全隱患的藥品進行調查、評估,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保證銷售藥品的可溯源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展調查時,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