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以正式文件申報,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須出具上級法人企業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報告)、《〈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營業執照》和《〈GSP認證管理辦法〉(非法人)分支機構提供已通過GSP認證檢查並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署意見的《GSP認證申請書》)有效復印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經營範圍:企業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的,按照規定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2.增加經營範圍:按照企業開辦驗收標準的要求增加經營範圍,提交相關人員材料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3.變更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含增減倉庫):提交新址平面圖、倉庫內部結構及外部全景彩圖、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企業應提交《授權委托書》2份;
註:申請人同時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如需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請壹並登錄下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同壹申報材料提交壹份即可。
標準:
1.檢查企業法人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是否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
2.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需要簽字的應簽字,每份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用A4紙打印或復印,並按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3.申請材料需要復印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日期,並加蓋企業公章。
崗位責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權限:
1.按照標準核對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填寫《補正通知書》,註明已經補正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內容的,應當填寫《受理材料憑證》交申請人,並填寫《行政許可移送單》,於當日將申請材料交市場監管科審查,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三日內將《補正材料通知書》、《行政許可移送單》和申請材料交受理人員和受理人員雙方簽字;受理人員在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的次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並在《行政許可移送單》上記載通知的時間和方式。
4、補正後的資料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補正後的資料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載明其理由,《不予受理通知書》及所有申報材料均退回申請人。
5、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申請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審查機構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書》、《受理材料憑證》、《不予受理通知書》應加蓋省級受理專用章,註明日期。
7、申請已受理的,應及時將《受理通知書》和全部申報資料壹並交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人員,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