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壹般指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未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並由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監護人壹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當公民本人與監護人不在同壹戶口簿上或監護人不為戶主無法證明監護關系的,還需提供諸如出生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並與未滿十六周歲公民本人現場合影存檔,以保證未滿十六周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由於現場需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故未滿十六周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不允許由監護人代辦,須本人和監護人同時到場申請辦理;
2、戶口所在地戶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紋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或監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5、接到領證通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