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工作制度,包括檢驗業務範圍、產品目錄和檢驗項目、檢驗周期、檢驗程序等。;
2.各類檢驗人員的崗位制度;
3 .檢驗樣品的提取、收集、儲存和處理制度;
4 .檢驗化學品、試劑、標準溶液、標準樣品、標準物質的領用、儲存制度;
5 .儀器、設備、器具的驗收、使用、維護和校準管理制度;
6.檢驗報告管理系統。包括原始記錄、會計核算和報表的分析測試、計算數據的處理、復核、驗證、檢驗報告的填寫、上報等。;
7.產品技術標準和文件資料的使用、保管和歸檔管理;
8.安全、健康和保密系統。四、檢驗室必須有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現行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資料。五、檢驗室應具備的檢測手段:
1.應當有檢驗產品和項目所必需的裝置、儀器、設備、量具、容器、器具、工具、工作站等檢測手段,其性能和精度應當符合技術標準的要求,並保證其準確可靠;
2.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標準樣品、標準溶液和化學藥品應由專人管理,指定操作人員使用;
3.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和技術文件。技術檔案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驗收調試記錄、操作使用記錄、故障維修記錄、量值校準記錄等相關技術文件;
4.計量器具和儀器應當由法定計量機構按照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玻璃容器應當定期校準,其修正值計入檢驗結果。六、實驗室應具備的工作環境:
1.檢驗室的建築結構、面積、墻體、地面和照明應滿足檢驗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的安全、衛生和生活設施。確保人員和儀器設備的安全,方便操作。
2.檢驗室應與生產車間分開或隔離,防止煙、塵、振動、噪聲和電磁輻射對檢驗工作的幹擾;
3.根據儀器設備的檢驗標準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檢驗室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等)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4.檢驗人員進入檢驗室前應更換檢驗服和工作鞋,現場取樣時應更換工作服。
5.檢驗室應該保持幹凈和安靜。不準將與檢驗無關的物品帶入檢驗室,檢驗室內不準進行與檢驗工作無關的活動。第七條對各級檢驗人員的數量、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要求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從事檢驗工作的操作人員經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監督檢查隊伍要相對穩定。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秉公辦事,實事求是。第九條企業不得將質量指標承包給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員的考核和獎勵主要以質量監督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和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為依據,不得與企業質量指標直接掛鉤。從事質量監督檢驗的科技人員的待遇應當與其他部門的科技人員相同。檢驗員的勞保、福利、獎金等待遇應與同等工作條件的生產人員相當。第三章管理第十條企業應當保證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獨立行使質量監督檢驗職權,不受生產等其他部門的制約進行檢驗判斷,並有權直接向上級反映產品質量情況。凡幹擾正常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或打擊報復檢驗人員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第十壹條企業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建立和落實保證檢驗工作質量的各項制度。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嚴把質量關,切實做到“五個嚴禁”;
1.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不得投料或組裝;
3.不允許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和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對違反“五個嚴禁”的企業,要追究其領導人的責任,直至辭退,並依法處理。
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降價銷售,並必須在產品和包裝上顯著標明“處理品”字樣。對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保、計量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作為“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