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災區,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國稅總局昨日下發通知,明確個人及企業向災區捐款的所得稅扣除規定。該通知還明確了災區重建的系列稅收減免。
這份《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在災區,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知》同時對災後壹系列稅收問題作出明確:企業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地震後造成大量房屋破壞和倒塌,關於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方面的稅收,國稅總局規定,房屋在停止使用後,這些房屋可免征房產稅;重新購買住房者,將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而對於那些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人,可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在開采或者生產礦產產品過程中,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將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同時,國稅總局規定,已繳納完車船稅的汽車和船只,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車主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對於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國稅總局將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繼續做好稅務系統抗震救災的同時,從稅收政策和組織收入等方面積極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