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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平衡

摘 要 量刑均衡是指法官綜合考慮各種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對於性質和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在地區、時間、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的均衡。影響量刑均衡的因素包括刑事政策、社會輿論和量刑方法等。要實現量刑均衡,應從堅持依法量刑、增強量刑透明度、加強量刑溝通引導等方面采取措施,積極探索和實踐。

關鍵詞:量刑均衡 量刑失衡 量刑公正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適用同樣的法律,對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作出判決,其量刑結果卻大相徑庭的現象。這種量刑上的失衡及其產生的負面效應,直接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刑罰的公平合理,也讓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標準產生懷疑。因此,如何正確理解量刑均衡的內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量刑失衡已成為亟待研究和解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筆者擬從刑事審判工作實踐的角度入手,就這壹問題談壹點見解,以就教於同仁。

壹、量刑均衡的內涵

(壹)量刑均衡的基本含義

量刑均衡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確定刑罰時,在罪刑相適應的前提下,針對性質、情節相同(或相近)的案件,應當適用相同(或相近)的刑罰,避免量刑時此輕彼重、此重彼輕的不壹致,實現人民法院的公正、統壹、正義。實現司法的公正、統壹,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量刑均衡是刑法平等原則在量刑中的充分體現,是量刑的公正。

(二)對量刑均衡的辯證認識

從辯證的角度看,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均衡,只有相對的均衡,量刑均衡也是如此。從司法公正的要求來看,只有充分考慮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平衡,才是量刑實體公正的平衡。因為我們審理的案件並不完全相同,個案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法官在量刑時除了嚴格遵守罪犯的法定量刑情節外,還需要客觀分析時間、空間等主客觀因素對案件處理的影響。正因為如此,量刑均衡應當理解為法官綜合考慮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對於性質、情節相同(相似)的案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在區域、時間、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的均衡。

(三)量刑平衡的基本內涵

量刑平衡是復雜的、多層次的平衡。在刑事審判實踐中,量刑均衡的前提是法官在量刑時對案件的全部情節進行綜合分析、全面審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被告人選擇適當的刑罰種類,以實現罪與刑的相互均衡。量刑均衡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同壹案件不同被告人之間的量刑均衡。同壹案件中的多個被告人,各自都可能具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主觀的或者客觀的量刑情節,量刑均衡是指法官在量刑時,對於每個被告人具有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量刑情節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進行均衡。如果這些被告人在整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當,整體情節相似,那麽就應該適用相同的刑罰,不能有任何偏頗。應該說,這種平衡是最容易為被告人和社會公眾所感知的,壹旦量刑失衡,那麽通過比較而自覺受到法律懲罰的人就會不服氣,受到懲罰的人就會心存僥幸,從而損害懲罰的實際效果。

2、同壹人民法院對個案的量刑均衡。這種均衡通常是指同壹人民法院的同壹合議庭或不同合議庭對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沒有時間、地域差異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相同或相差不大的刑罰。這種量刑上的平衡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整體量刑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在審判實踐中,這方面的量刑失衡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我們在審理二審案件中發現,某區人民法院同時審結了兩起販賣毒品上訴案件,壹起案件的被告人系毒品再犯,販賣毒品的數量在1克以上,且有兩次販賣毒品的前科,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而另壹起案件的被告人雖然也是兩次販賣毒品,但數量僅為0.2 克,也沒有販毒前科,但也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且不論這兩個案例哪壹個量刑更合適,從司法統壹的角度來看,這兩個案例都體現了量刑失衡。

3.不同法院之間量刑的橫向與縱向平衡。所謂橫向平衡,主要是指同級不同法院在排除地區差異的情況下,對同(似)性質、情節的案件量刑時,應當基本平衡,不能相差太遠。我們在二審實踐中,通過各轄區法院之間的量刑比較,通常會得出某某區法院量刑總體較重或者某某區法院量刑總體較輕的結論,指的就是這種量刑上的橫向不均衡。所謂量刑上的縱向均衡,主要是指上下級法院對同類案件應當保持相同的量刑基準、相同的量刑幅度。但實踐中也存在這樣壹種情況,即壹審法院對壹些性質、情節相同(相似)的案件作出了較為均衡的判決,部分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案件生效,但部分案件被告人上訴後,上級法院在審理中因量刑的輕重予以改判,這種情況的出現客觀上也導致了量刑上的不均衡。究其原因,主要是上下級法院對同類案件量刑的認識不壹致所致。

4、量刑平衡的階段性。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類似案件的量刑,在刑事政策不變的條件下,應當排除各種人為因素的影響,保持時間上的壹致性、連貫性和相對穩定性。或者說即使刑事政策發生了變化,前後的量刑也不應該相差很大,否則就會導致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不滿,引起不必要的上訴和申訴。

二、影響量刑均衡的諸多因素

量刑均衡的實現通常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規定與量刑均衡。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大量的犯罪量刑情節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不排除仍有壹些犯罪量刑情節並不明確,其中的 "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等,都非常抽象,沒有具體的規範標準。例如,前段時間某中級法院受理了幾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喹酮、芬太尼等壹、二類精神藥品的案件,且毒品數量都不小、但在量刑中發現,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上述幾類精神藥品規定的數量標準都是籠統的,如 "數量較大的"、"數量較大的"、"數量較大的"、"數量較小的",並沒有具體的數量起點,相應的司法解釋也未對此作出規定。這種情況客觀上會導致法官在量刑時,無法準確選擇量刑幅度,沒有統壹的量刑標準,而是根據案件的需要和其他情節酌情決定,進而可能影響量刑的平衡。

2.刑事政策與量刑均衡。刑事政策是國家根據犯罪的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情況運用刑罰,從而達到長期有效地懲罰和預防犯罪目的的重要手段,我國的 "嚴打 "政策就屬於這壹範疇。不可否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仍有觀點認為 "嚴打 "就是在量刑上給予嚴厲打擊,因而對於性質相同(相似)、情節相同的案件,在 "嚴打 "階段可能會出現比未進入 "嚴打 "階段的案件量刑更重的情況。"嚴打 "階段的案件,量刑的輕與重、寬與嚴差別特別大,直接影響量刑的平衡,不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

3、社會輿論與量刑平衡。法官必須具有獨立執法意識,這是法官秉公執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從理論上講,法官在作出量刑決定時,不應輕易受社會輿論的左右。但是,刑事案件的審判和罪犯的量刑都是在社會中進行的,很可能會受到公眾和社會輿論的關註,特別是壹些大案、要案。而法官作為這個社會中的壹員,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其判決往往可能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因而可能對同(類)犯罪性質和情節的被告人適用差別較大的刑罰,從而影響量刑的平衡。

4.輕刑思想與量刑均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有壹種較為普遍的思想認識,即刑事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至於量刑,只要不畸輕畸重,輕壹點、重壹點都無所謂。簡言之,這就是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這種思想認識直接影響著量刑的天平。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有的壹審法官在量刑時,唯恐判輕了二審法院就不能加重而發回重審,於是寧輕勿重;有的壹審法官唯恐判重了,要二審法院改判,而產生寧輕勿重的思想。也正是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二審法院對這兩種量刑偏差,也基於可改可不改的觀點,往往予以維持。當前,輕刑思想指導下的量刑失衡還體現在法官對財產刑的處置上,如同樣是判處無期徒刑而需要沒收財產,有的法官判處沒收個人財產,有的法官判處幾萬元、幾十萬元,數目不等,失輕、失重的現象時常發生。

5.量刑方法與量刑均衡。當前審判實踐中的量刑方法是 "綜合估量法",這種量刑方法,是法官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定罪後,參照法定量刑幅度和已處理過的類似案件的量刑經驗,綜合考慮各種量刑情節,大致估算出被告人的量刑。這種方法雖然簡單、靈活、易於操作,但也帶來了壹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官作為刑罰適用的主體,采用這種方法量刑難免會受到法律意識和工作經驗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量刑失衡,因此這種方法缺乏壹定的科學性。目前,世界各國都在探索和比較更為科學和量化的量刑方法,如制定量刑指導意見、電腦量刑等方法。

6、法官素質與量刑均衡。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量刑均衡的實現。從目前的審判現狀來看,法官素質的高低存在著不同的差異,這種差異既體現在法官政治素質上的差異,也體現在法官業務素質和心理素質上的差異。

三、實現量刑的平衡

作為刑事法官,要實現量刑的平衡,抑制罪刑的沖突,采取積極有效的對策:

1.堅持依法量刑是實現量刑均衡的實體保障。依法量刑是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的體現和要求。我國刑法第六十壹條也規定:"決定犯罪的刑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量刑首先意味著依法獨立量刑。法官在量刑時,要避免不正之風的幹擾,堅持不辦關系案、人情案;要避免行政幹預,嚴格區分刑罰與刑事政策的關系,客觀公正地看待社會輿論反映的情況,考慮犯罪個案的特殊性,正確選擇和適用刑罰。二是指根據實體法的規定,充分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按照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量刑。需要強調的是,任何酌定情節的考量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相對統壹,不能隨意。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對酌定情節的考量主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動機、特征、犯罪前後和犯罪過程中的表現,以及犯罪人的個人、家庭或者社會關系等。

2、增強量刑的透明度是實現量刑均衡的程序保障。量刑均衡不僅需要刑事實體法的保障,更需要程序法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即定罪量刑結果)應當公開進行。因此,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應盡可能詳細地說明量刑理由,這對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現量刑的平衡,維護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尊嚴具有重要意義。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的實體量刑往往並非不平衡,而是在判決書中對量刑理由的敘述極為簡單,尤其體現在對壹些酌定情節的考量上,通常使用的敘述語言是 "鑒於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作出如下判決"。諸如此類。這種以偏概全的做法會讓公眾對量刑的平衡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此,作為刑事法官,在列舉事實證據、詳述定性理由的基礎上,還要對輕、重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進行說理,並對控辯雙方關於量刑的各種建議采納與否,予以評議。

三、加強量刑溝通和量刑指導是確保量刑均衡的重要手段。對於任何壹個刑事法官、任何壹個合議庭、任何壹個法院來說,加強相互之間的橫向量刑交流顯然是必不可少的,這種量刑交流使法官能夠及時、全面地了解與自己所裁判案件性質相同、情節相同的案件的大致量刑尺度,進而選擇案件的量刑方式。同時,這種橫向的量刑交流也使得上述通用量刑尺度在不斷的比較中,更加科學和完善。另外,要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作用,上下級法院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對某壹類型案件的刑罰適用****,進行同壹研究,結合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確定同壹量刑標準,以統壹認識,逐步實現分層均衡,最終趨向整體均衡。

4.切實加強法理研究、運用,對實現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不是不適用判例法,而是註重研究、借鑒和吸收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優點,對掌握量刑均衡的裁判方法,統壹執行法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十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越來越重視判例在審判實踐中的作用,定期編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刑事審判參考》等權威刊物,收錄了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審理的典型或首例案件的判決書。這些案例雖然不具有必須參照執行的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援引的法律依據,但毫無疑問,這些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對法律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此,刑事法官必須註意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材料,並在審判中加以參考,以實現量刑的平衡。

5.不斷提高法官的執法水平,端正量刑意識是實現量刑均衡的客觀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作為量刑的直接操作者和主導者的法官必須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加強素質修養,提高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識,公正合理地適用刑罰。應該看到,均衡量刑是融合了法官熟悉的法律知識、獨立的執法意識、豐富的執法經驗的判斷。高素質的法官並不追求簡單意義上的平衡,而是從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還要有大局觀念、整體意識,在準確適用刑法的同時,準確理解刑法的內在精神,努力追求量刑的實質平衡,積極實現刑罰的目的和效果。

六、積極加強探索實踐是實現量刑均衡的有益途徑。量刑均衡是刑事司法的壹種理想境界,是刑事審判工作者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標,隨著社會的進步、法治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某些犯罪和刑罰的不斷調整,原有的均衡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新的不均衡,如此循環往復。但是,刑罰的發展趨勢始終是朝著理性、公正、科學的方向發展。只要我們勇於實踐,積極探索,量刑均衡與公正的目的就壹定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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